1.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4215029
2.原文內容:
大聯大計畫在公開市場收購文曄30%的股權,引起文曄的反彈,陸續向證期局與公平交
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認為大聯大在公開市場收購文曄30%股權的行為,有違反公平法的
嫌疑,認為大聯大的收購文曄股權的比例,可能「接近」符合公平法第十條結合定義的
第二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三分之一以上。」並且主張公平法結合管制的前提,在於事前防止市場壟斷力的形成
,因此基於事前防範的觀點,有需要參酌日本與德國的立法例,除市場佔有力的指標之
外,增加一些市場結構或廠商行為指標,考量大聯大收購文曄股權的個案,是否有需要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許可的必要。
但就法論法,公平法所定義的結合是,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簡單的數學認知,30%股權絕對未達到三分之
一(33.3%)的條件,主管機關是否可就因為比例很接近,而擴充解釋認定此收購符合
應申請結合的門檻,要求大聯大必須提出申請結合許可,可能並不適宜。至於應參酌日
本或德國的法律要件,也須等到國內公平法制參考德日兩國的立法例進一步的修正,才
可執行未達三分之一門檻的股權收購,也須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依法行政」是行
政機關的最高指導原則,主管機關是否能夠因個案而破例呢?
大聯大收購文瞱案最關鍵的問題,應當是「反托拉市場」範圍的界定,社會大眾或是學
者可能因為看到大聯大與文曄是「國內半導體電子零組件代理銷售市場」的第一名與第
二名廠商,認為第一名廠商與第二名的廠商結合還得了,很可能形成「國內半導體電子
零組件代理銷售市場」的壟斷,造成下游購買廠商受到市場力濫用的傷害,那是對國內
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誤解所形成的印象。
半導體零組件的銷售情形,基本上可區分為半導體零組件製造廠商自行銷售,與專業經
銷商代理銷售,之所以會形成雙元銷售的制度,是市場規模夠大,因為專業化與分工,
讓專業代理商有生存的空間。依據全球領先資訊科技研究及顧問機構Gartner的分析,大
致而言,半導體電子零件的銷售,透由原廠製造商直接銷售的比例為70%左右,而藉由
專業代理商的銷售金額大約佔30%,所以就下游電子成品製造商所需的半導體零組件需
求,可以有兩種來源,一是原廠製造商直接銷售部門供貨,二是經由專業代理商的銷售。
在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裡,原廠的銷售部門與專業代理商之間即處於激烈的競爭
關係,事實上專業代理商處於稍微弱勢的地位,原廠製造商隨時可以將代理權收回,專
業代理商一點迴旋的餘地都沒有,例如美國德州儀器公司最近宣布,明年底將收回所有
代理商之代理銷售之權限,立即影響大聯大營收的10%。是故,界定反托拉斯市場範圍
時,不能只侷限於「半導體電子零組件代理市場」,考慮實務上原廠生產廠商在供給面
的替代性,對於市場競爭的分析非常的重要。簡言之,反托拉斯市場「相關產品市場」
的定義裡,一定也是必須的,將所有供給替代密切的廠商納入市場的供給裡,否則將形
成以偏概全之偏誤。
其次,一定必須體認的是,半導體電子零組件市場本質上是一全球性的市場,以製造商
為例,大部分製造商的電子零組件都是以全球銷售為目標,否則很難達成規模經濟之規
格,無法生存於世界。為跟隨製造商之腳步,電子零組件專業代理商的經營模式,亦以
全球為其市場範圍。以大聯大電子零組件的銷售為例,以銷售金額為計算指標,國內
(台灣)的銷售金額僅佔所有銷售金額的10%,剩下的90%都以國際市場為市場。同樣
的,其他電子零組件代理商情況亦復如此。因此半導體電子零組件反托拉市場的「相關
地理市場」,應將其界定為「國際市場」或「全球市場」才和市場實情相符。
是故,根據上述之分析,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最為適當的市場範圍應當稱之為「全球
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按此適當市場定義下,大聯大的營業額佔全球半導體電
子零組件銷售額比例,2016年為4.7%,2017年的比例為4.0%,2018年的比例為3.6%,
三年市占率不到5%公司。
據悉,大聯大已於12月6日申請公平會解釋本次公開收購文曄科技股票是否構成公平交
易法所稱結合,依據上述數據資料,答案就留給大家判斷,也相信公平會會做出睿智專
業的判斷。
3.心得/評論:
最近熱門的大聯大文曄案,就法律上是真的不需申請公平會審核,到底公平會會不會
依法行政,或是會因為其他因素,因人因地因時而特地轉彎,那就看台灣是不是一個
真正的法治國家拉。
在市場上做任何的交惡行為都會有風險,即使是法律都明文確定了,風險就只有兩個
1.公平會轉彎了,不依照法律進行判決。(台灣政府沒有法治精神)
2.大家都不願意賺這個5000元/張,導致收購失敗。(台灣人民的賭性不見了)
就過去經驗最低收購數量(5%)是100%有達成!!
(https://group.dailyview.tw/article/detail/1386
依照賽局理論(?)好像是可以參加~~~
理論上官員不會想淌混水,應該會如矽品第一次收購,本次30%依法行政,判不用申請!!
下次大聯大收購時(>33%)才需要申請!!
成功收購賺NTD5000,失敗最多回到起漲點36,只賠NTD 4000(再等6個月靠明年發股利
回補,去年發NTD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