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隨即也由委任律師,宣布遭刪除的股權,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5項的規
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
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基於上述的法條,共有27位股東,除了鄭
文逸集團,涉及共同經營併購目的,包括三圓集團在內的股權均無表決權。至於鄭文逸集
團的持股,也因遭台北地院起訴,因此也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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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怎麼看???
※ 引述《Tapqou (三三三)》之銘言:
: ※ 引述《Tosca ( )》之銘言:
: 你的想法是
: 「獨善其身」
: 但是這樣的股東會
: 一旦開了前例,並且沒有人受到處罰的話
: 那接下來所有公司就都能使用
: 美國法院在審理時,若有同性質的庭案時
: 非常喜歡參考前案是如何判決
: 大同今天股東會這樣操作,金管會、政府若完全沒有動作的話
: 等於是默許這樣的行為
: 那之後其他公司仿效,甚至台積電也仿效的那時候
: 你才出聲喊「司法不公!!」就來不及了啦
: 大家趕快去跟立委施壓喔
: 看這個案子到底該怎辦
: 不是想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嗎?
: 比中國還黑
: 要怎麼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