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本(6/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
響股東權之情事
一、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
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
權利的公平機會。
二、 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
,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投保中心除於本日股東會召開前,發布新聞稿表示,
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
益,該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於股東會現場,
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乙事提出異議。
三、 在行政作為方面,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
舉票之行為,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
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 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 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四、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心得:
目前金管會對本案之立場依監理機關的性質來看是保持中立
採取資訊公開之監理模式,由周邊單位要求大同公司說明
金管會可能的作為就是大同未來不能再自辦股務
股東會計票等等讓中立的股代公司處理
而現在公司治理主要是透過投保法讓投保中心有比較多的工具可以去處理公司治理議題
所以本案的關鍵應該還是在投保中心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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