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大同重大訊息說明會

作者: IanLi (IanLi)   2020-06-30 23:48:07
節錄相關法規如附,關於股東會主要還是<<公司法>>有相關的
條文,股務細節可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其實這類似表決權認定爭議,積極預防應利用<<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4 條,避免自辦股務消極或積極影
響股東權益;若要事後依<<公司法>> 第 189 條請求撤銷股東
會決議將形成漫長的法院攻防戰。
另外臺灣股東行動主義還是非常薄弱,而公司派已握有董事會
,若在股東會的辦理於執行上發生爭議時,行政權是不容易積
極介入的,投資時管理階層與外部股東利益是否一致,這是一
個重要觀察指標。
附錄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第 177-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
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
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
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 189-1 條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者,得駁回其請求。
第 190 條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
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第 191 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4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
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十日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請由代辦
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
前項公司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核准函送達公司後,依本會指定之機構所定
期限內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並檢附契約向本會指定之
機構申報備查。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之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
股東會事務。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算三日內將股
票所有人名冊送交指定之代辦股務機構。
前項受指定之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公司應於第二項備查函或第三項指定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
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本會。
第 44-6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
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
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
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
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
備供查核。
第 44-7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得於股東會後七日內,向公司或其
代辦股務機構查閱其表決權之行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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