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慎入
一、前言:今天看到證交所澄清文,感覺是要強調有「依法行政」,忍不住又想要提出一
些執疑。
二、證交所定位:這點有爭議,為論述下文方便,直接採「授托行使公權力」結論,不討
論其它學說,怕會開花,網
路上有更多高手的論文可以參考。
三、見微知著、起初他們(馬丁極妓鰫?)、真的依法行政了嘛?
(一)首先,不管你有沒有買DR股,都該認真思考一件事:「遊戲規則是否可以隨便更改?
」
1.今天在這「一所獨大」(不是一黨獨大喔)情況下,將證交所稱為「股市皇帝」其實應該
不為過,例如這次DR事件不區分財報是否透明、預警時間過短、溢價標準隨我定和不照常
規開罰單來說,似乎可以檢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A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股市界的帝王條款「監視業務督導會報
」。
(二)法源依據:這點本來打去問證交所和金管會問,他們說要問相關部門才知道,只好自
己問GOOGLE,在板上另一篇有,不再重述一次。
(三)具體規定應該優先適用於概括規定:板上有另一篇有詳細一點的論述,一樣文長慎入
,簡單說就是,具體的規定要先用,像是:「先列入注意股→再來才是進入5、10、45分
鐘→最後才是20、25、60分鐘處置。」而不是一開始就開大招,關門開會→公告改遊戲規
則。EX:泰聚亨-DR,連5分鐘都沒看過,就直接升等VIP牢房,只因為姓DR,泰聚亨表示
:姓DR臭了嘛?(依據證交所"公文公告")
(四)違反平等原則-因為你姓DR,所以不把你們當人看:證交所直接以是否為DR做區別標
準,只要姓DR,通通60分鐘。不區分在台灣是否有財報,不區分是否已經進入過20分鐘處
置及已經20分鐘幾次、未區分溢價時間長短、未區分母股是否有跟著漲(例如:DR目前20
塊,母股跟著漲當中,由1塊來到10塊),一律處置60分鐘,很難認為有公平之處。例如:
泰聚亨第一次就60分鐘,而美德醫處20分鐘。
(五)違反比例原則-保護變慘戶:決議內容是否有助於保護散戶?
1.A要點的目地是保護投資人。
2.而證交所的措施,就是9/24一篇東森財經新聞寫著,證交所會有「因應對策」,就沒了
!而這不是「正式的公告」(這邊查不到有什麼官方的預告,有錯請高手糾正。)然後9/25
就直接尻大絕了。
3.縱然為了要保護散戶,為什麼不選擇,先依據具體的規定,依序由輕而重呢?
4.然後數字會說話,9/24跑的大多都是主力、券商,買超的都是散戶。保護到的是誰?
(六)違反行政慣例:白話說,就是本來超速都罰1800,這次直接開2400,還不管你超速多
少,只要姓DR,都2400。
(七)突襲性-驚不驚喜,意不意外:其實A要點好像沒有規定到,督導會議是否要先有預告
期間,(這裡講的是正式的官方的新聞稿或公文公告)。白話說,就是這路段要罰款,應該
先有個足夠讓人民知道的時間,像是測速前面都會立牌告知,前有測速,你超速,爽國庫
。
(八)明確性-多少公里算超速?:A要點只有寫「 溢折價異常」 ,條文中何謂溢折價異常?
在漲跌
超過幾%,作業準則中都有明確規定,但溢價多少怎樣算超速?
四、後話:
1.A要點是否過度保護?台灣其實曾經想取代香港金融地位,但從最早還有採股票核准制(
就是政府幫你把關這隻股票好不好),到後來才變報備制(就是只要條件符合,就可以上市
,投資人投資前自行詳閱公開說明書)←有人認真看每一隻股的公開說明書嘛XD?又或者像
這次燒到金管會的DR事件(金管會表示:決議是證交所下的,怎麼先來燒我呢?),台灣是
相對自由的交易市場,市場管理者該如何管理,本來是沒有絕對的對錯,但起碼應該符合
基本的法律原則,起碼讓進來賭的人預先知道遊戲規則,不要玩大老二玩到一半,說要改
成遊戲王的規則,改天會不會又變魔法風雲會?
2.很多人認為,處置有什麼好恐慌,但處置的目的本來就是透過延長交易時間,讓該股冷
卻,就算處置實際上能不能達到冷卻目的不論,光是新聞標題,就夠散戶恐慌(起碼目前
看來是很恐慌),所以證交所才是最大操作市場(證交法第155條)違規者?(這裡開玩笑的,
特此澄清!)
觀察買dr情況,好樣不少是新開戶,也才能用現金買賣,而不是像大戶用三千萬做一億的
融資在玩(已羨慕)。但散戶入市前知道會被主力坑殺,卻沒聽過被裁判桶刀,資金是否
會因此流向權值股,三十五萬新戶是否能幫助大盤,還是因為散戶被裁判桶刀事件,失去
信心,一個月後繼續回去當社畜,有待觀察。
最後,證交所畢竟是市場管理者,有權決定如何管理,雖然有法可據,但這次行為是否妥
當,應該再討論。
以上google來都,可自取。
怕文真的太長,有些論述邏輯不完美的地方,請見諒;文中有GOOGLE錯的也麻煩高手幫忙
糾正。
最後,祝買DR賠錢的人,別隻賺回來;沒買DR的人,明天買到飆股賺翻天。
晚上吃藏壽司,絕對不是因為我沒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