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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在台積電擔任組長的黃姓人妻,被先生張男逮到與台積電工程師陳男疑
似車震,不久張男又發現妻子在台積電鄭姓工程師租屋處過夜,張男憤而對台積電陳姓老
王、鄭姓小王各求償200萬元,鄭男聲稱因需與同事黃女密集討論公司機密專案,才會在
他租屋處「討論公事」,但法官認為,既然是機密,更要在台積電裡面談,認定二人有苟
且行為,判鄭男需賠償人夫15萬元,至於陳男則因人夫蒐證不齊全,僥倖逃過。
結婚近20年的張男說,去年3月某日晚間見陳男車子與妻子黃女汽車在新竹世博公園停車
場並排停放,便上前敲打陳男車窗,見妻子於車內,二人慌忙整理衣物,妻子還在車上大
叫說要離婚。
不久張男看見家裡有竹科外金山東街的停車繳費單,察覺有異,後來趁妻子在外過夜之際
,前往繳費單地點果然發現妻子的車,經徵得住戶同意取得公寓走廊錄影畫面,確認妻子
於鄭姓小王住處過夜。
張男查看妻子的行車紀錄器時,赫然發現妻子與老王、小王都有激情對話,因此對二男均
求償200萬元。
陳男說,與黃女均任職於台積電,同事長達15年,私交甚篤,二人並無越軌。
鄭男說自己是製程工程師,黃女為製造部組長,二人於公事上來往頻繁,私下也很熟,因
公司採責任制,當時適逢公司專案遭遇瓶頸,二人為研擬達到公司產能需求,必須頻繁交
流最新資訊,且該專案內容有一定機密性,不適宜在公共場合討論,因此選擇於下班空檔
,與黃女在離台積電較近的自己租屋處討論公事。
法官認為,張男當時既有攜帶照相設備,何以未能拍攝陳男與黃女在車內整理衣物的情形
,根據現有證據與照片,尚難證明二人有何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之情。
另一方面,法官發現黃女連續5天頻繁出入鄭男租屋處共處一室,停留時間均至晚上9點以
後,甚至迄深夜接近翌日凌晨,甚至有停留近14小時才離開,衡諸一般經驗法則,黃女既
有家室,鄭男亦自承曾與黃女3個小孩出遊經驗,殊難想像在一般情形下,會與人妻連續
數日、密接長時間地共處一室,縱有公務上事務需要討論,仍可在一般開放式公共場所洽
談,即便有一定機密程度,自可於下班後留在公司討論,並非必須至鄭男租屋處單獨討論
,理應避嫌免得落人口實。
法官勘驗錄音檔案發現,黃女與疑似為陳男的男子提及「一方面又要安慰你,我又怕你太
難過,一方面又怕鄭男這樣子懷疑我,我夾在中間我真的是兩難,我真的是兩難」、「不
管跟誰,不管跟你、跟鄭男都好,或是跟其他人也一樣,婚不離我還是人家的第三者」等
話看來,黃女與鄭男確有男女私情的曖昧情愫。最後判鄭男需賠償人夫15萬元。
3.心得/評論:人妻組長在台積是不是算很高的位置了?
是不是最近產能太滿,
又被插隊插單壓力太大,
需要發洩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