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日盛金大股東陸資疑雲 金管會重罰2500萬、1年內處分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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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489987
發布時間:
2021-05-27 16:48
原文內容:
聯合報 記者戴瑞瑤/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21/05/27/realtime/12366868.jpg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今宣布,依金控法,對日盛金大股東CTL重罰2500萬元,並要求CTL一年
內出清持股。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日盛金大股東股東建群投資(CTL),涉入陸資疑雲,建群投資遭市場謠傳背後資金是中國
明天系集團創辦人肖建華,金管會多次請建群投資實質受益人陳銘達提供資料,證明非陸
資,但陳未能提出實質證據。金管會今依金控法,對CTL重罰2500萬元,並要求CTL一年內
出清持股。
日盛金目前有兩大外資股東,分別是建群投資(CTL)與日本新生銀行,其中建群投資遭市
場謠傳背後資金是中國明天系集團創辦人肖建華。金管會日前找到建群投資的實質受益人
陳銘達來談,他主張自己是台灣人而非陸籍,也否認自己跟肖建華有任何關係。
陳銘達也對金管會說,建群投資的最終受益人除他之外,還有另外兩位共同投資人是加拿
大的自然人,而陳是這三人中持股最多的,他是最終控制力的實質受益人,他可以去指派
董事。但金管會認為不能只聽信陳銘達一面之詞,要求他交出自己握有最終實質控制權的
證據。
但金管會在後來多次請陳提供相關證據,也要求與兩位加拿大自然人視訊,但陳仍然無法
拿出實質證據。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今宣布,金檢發現CTL實質受益人相關事項有所疑義,外界也有質疑CTL
是否涉及陸資,金管會已多次依規請CTL就投資日盛金控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益人關聯
、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以確
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正確性。但CTL仍未能配合提供完整資料,以釐清實質受益人相關疑
義,經核CTL未依金控法申報,核處2500萬元罰鍰,且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命其於1年內處分。
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前情提要:#1Vv4gqhS (Stock)、#1WLCn5-3 (Stock)
先前曾在與富邦金的併購案中現出的「陸資(明天系)」疑雲,以如今顯示的結果來看,
應該是在預料範圍之內(對問題拒絕解釋)吧?
通稿補充說明:
一、受裁罰之對象: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金控法第16條第10項、第60條第3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本案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CTL有投資日盛金控之部分資金來源非以該公司或其母
公司名義匯入、退還投資股款之匯款受款人亦非該公司或其母公司、遲未配合開戶銀行辦
理帳戶KYC作業等情事,且近來外界對於CTL是否涉及陸資投資人多有疑義,故金管會持續
多次依規請該公司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
益人之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之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
出說明,以確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之正確性。
(二)本案經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均未能提出具體、完整之資料,向金管會說
明相關實質受益人申報疑義,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對CTL及其上層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
終決策權,且無證據證明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為所報實質受益人所提供:
1. 依據CTL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無具體事證
證實其說,尚難憑採:
(1)本案經檢視CTL及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未見任何內部決策或授權
程序等相關資料,相關文件之簽署人員亦未具一致性,而陳述意見所提少數陳○○及黎○
○所簽署之董事指派文件,渠等究以何身分或經何人授權而簽署,亦未提出明確說明及證
據,爰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應無可採。
(2)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CTL自106年起數度接獲開戶之銀行通知辦理帳戶KYC作業,要
求補正負責人暨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變更負責人之董事會議事錄等,迄今仍未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以恢復該等銀行帳戶之使用,對相關帳戶之處理情形顯不符常情。
2. 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迄今均未提出98年投資日盛金控資金來源之相關金流軌跡,足見
該等投資資金係由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所提供之說法不足採信: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
CTL投資日盛金控之部分資金來源非以該公司或其母公司名義匯入,退還投資股款之匯款
受款人亦非該公司或其母公司,為確實釐清相關投資資金來源及流向,經多次請CTL及所
報實質受益人提供相關金流軌跡,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迄今仍未提出,且針對所稱相關
往來之金融機構已無法調閱案關帳戶資料或98年間交易資料一事,亦未見CTL及所報3位實
質受益人與案關各金融機構聯繫或正式申請調閱情形、或案關各金融機構對其欲調閱資料
確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之回應情形等資料。依此,CTL所述案關帳戶及交易已逾金融
機構資料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資料之說法並不可採,爰認該公司98年間投資日盛金控資金
非由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所提供。
3. CTL所報實質受益人陳君等3人對98年投資日盛金控之緣由、如何知悉案關投資訊息及
安排投資架構、案關人員往來情形,多有說法不一致或表示不瞭解之情事,故CTL申報渠
等3人為CTL之實質受益人,金管會尚難逕採:本案多次所詢問CTL有關整體投資緣由及與
關鍵人物之往來情形等重大事項,此並非屬瑣碎之投資營運細節。然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
於98年投入鉅資投資日盛金控,卻對投資之緣由、如何知悉案關投資訊息及安排投資架構
、案關人員往來情形,多有說法不一致或表示不瞭解之情事,且縱依所述平日多由助理或
秘書幫忙處理相關事務,依據金管會與陳○○所稱處理案關事務之財務長面談結果,其對
本案投資情形及案關人員往來之說明亦與陳君等三人所述內容有不一致或表示不清楚之情
形,足認CTL所申報實質受益人係陳君等3人,實不可採。
四、處分結果:
(一)本案基於上開事實,CTL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應申報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
人,經依應注意事項第9點限期通知補正後,仍維持原申報內容,且依CTL函報之補正資料
及陳述意見內容,經查所報實質受益人對CTL及其上層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終決策權,
CTL 109年7月1日向金管會所報之實質受益人資料確有申報錯誤之情事,爰依應注意事項
第9點規定,視同未申報。
(二)CTL核有違反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考量本案投資
金額與所持金控公司之股權比重高,對金融市場管理影響甚鉅,亦對金管會就金融機構股
權管理及所推動股東透明度之提升有重大影響,爰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2,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自本處分送達之日起無表決權,並命其於本處分送達之日
起1年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