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覺得跑去檢舉不是吃飽沒事做的法盲,不然就是選擇性接受資訊,自己不認同的資訊就
打成假消息,就影射人家犯罪,這麼做跟你本來不認同的行為有什麼兩樣?
證交法第155條是「操控股價」,而認為他人散布’不實’消息的是其中第六款,請注意,
構成要件是要’不實’,請問原文主觀及客觀哪一條認為是不實消息?
大部分有關於155條的判例都是著墨在其他款項,翻一翻只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596
號刑事判決》有跟第六款有連結,有興趣的自己去翻,這個判例散布‘不實’消息者為公司
內部人+確有影響股價+有買進賣出行為,原文跟這種情況比其實小巫見大巫......,而看了
法條就跑去檢舉而不瞭解實務的人不是法盲什麼才是法盲?
我相信不會有人因為看了原文而心生恐懼嚴重到影響自己的投資決定,多半只是發發牢騷不
高興,這種程度的檢舉根本不足以影響股市,對主管機關來說真的只是吃飽找碴,若你真的
好生氣好生氣法律有種叫做「自訴」,你自己蒐集證據自己申告,前提你有錢有閒請律師
投資股票本來就要自負報酬與風險,也要有一定的投資觀念去判別市場資訊的真偽,若這點
都做不到無疑跟巨嬰沒什麼差別.....
若有人要噓就噓,反正我本來就沒有打算跟幼稚園解釋微積分,只是覺得股版巨嬰風氣實在
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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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也是個看好航運股的投資人,請不要把我打成航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