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夏普v. OPPO案】中國最高院終裁明確中

作者: zxcvxx (zxcvxx)   2021-09-07 14:05:49
原文標題:
【夏普v. OPPO案】中國最高院終裁明確中國具有SEP全球費率設定的管轄權
(請勿刪減原文標題)
原文連結:
https://bit.ly/3h8gJ2A
(請善用縮網址工具)
發布時間:
2021年9月7日
(請以原文網頁/報紙之發布時間為準)
原文內容:
中國媒體報導(2021.9.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19日就夏普上訴案做出終審
裁定,中國法院對SEP全球匯率設定具有管轄權。繼深圳中院於2020年10月對“OPPO與夏
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訴訟”一審判決後,確認法院可以設定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和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夏普的上訴請求。
這是中國最高司法機構首次對標準必要專利(SEP)全球授權許可條件的管轄規則。OPPO
宣稱這也是OPPO應對全球專利訴訟挑戰的里程碑。
上訴人夏普請求
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
因與被上訴人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於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粵03民初689號民事裁定(以下
簡稱原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夏普株式會社上訴請求:
撤銷原審裁定,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起訴;
如以上請求不能全部滿足,則依法裁定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關於侵權損害賠償、
裁決WiFi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及裁決3G標準、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
中國大陸範圍外的許可條件的起訴;
裁定將涉及3G標準、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中國大陸範圍的許可條件糾紛移送中華人
民共和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上訴稱:同意並堅持夏普株式會社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另補
充,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本案侵權糾紛、專利許可糾紛均無關係,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應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對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的起訴。
被上訴人OPPO答辯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共同答辯稱: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出的兩個核心訴訟請求,分別是“確認違反公平、合理、無歧
視(FRAND)義務,並賠償損失”和“確認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使用費”,兩項訴求屬於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一體兩面,對兩個訴求一併審理可以從根源上徹底、完整地解決
許可糾紛。
中國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轄權。中國法院對於中國專利的實施行為和專利價值具有當然的管
轄權。中國法院有權就中國專利的許可費率進行裁判。
原審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轄權。
中國法院有權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條件進行裁判。
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
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定
本案係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裁定〔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第517號〕如下:
裁判要旨
一、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件的管轄連接點
針對如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件的管轄連接點,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該裁定
中明確“適當聯繫”的判斷標準,綜合考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特點,其與中國是否
存在適當聯繫的判斷標準,可以考慮專利權授予地、專利實施地、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或
專利許可磋商地、專利許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國領
域內。只要前述地點之一在中國領域內,則應認為該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中國法院
對該案件即具有管轄權。
二、中國法院裁決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權
針對中國法院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條件進行裁決,在該裁定中明確了
以“當事人之間具有達成全球許可的意願”為事實基礎,“更密切聯繫”原則和方便法院
為依據的管轄權判斷標準。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也明確指出,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合意並
非特定法院就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進行管轄和處理的必要條件。在當事人具備達成
全球許可的意願且案件與中國法院具有更密切聯繫的情況下,中國法院適宜對涉案標準必
要專利在全球範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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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駁回夏普上訴,確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訂價方面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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