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姜長志檢察官翻譯的判決書
來自他FB的轉載
https://tinyurl.com/mvjx6kz8
因為對肥前屋鰻魚飯實在太生氣了(#當年學生時代的愛店_終究是錯付了),再次看到這則
報導,決定來白話說一下這個事件的法律判決理由,以下是臺高院110重上177民事判決(
未確定):
(服用須知:以下內文是經我簡化法院判決用語並以詼諧筆法改寫,目的是為了讓大家短
時間內消化,雖不是原文照錄,但判決意旨應該沒有因此被扭曲或錯讀,但如果有的話,
歡迎指正)
PART1
【肥前屋老闆(下稱肥老闆)提告主張:我被惡劣理專坑了,他們幫我買了很多我不知道的
基金(崩潰)】
1.我是日本人,是肥前屋鰻魚飯(#註_該店鰻魚刺多_不推)老闆,陳淑玲是安泰襄理,林佑
新是理財專員。
2.我每周二固定要去安泰銀行辦鰻魚貨款的匯款,自103年8月間起,每周二都會去安泰銀行
將印章交給陳淑玲,因為她說可以幫我辦匯款。但萬萬沒想到,陳淑玲就利用這個機會跟
林佑新一起偷偷拿我的印章在基金文件上蓋章,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買了一狗票我
什麼都不知道的基金,害我慘賠上億元台幣。
3.安泰銀行也有未照會就縱容理專幫下單、對異常交易行為無管理機制的重大過失。
PART2
【法院認定:施主,買這些基金看起來你是知道的】
(服用須知:以下僅節錄幾個重點理由,非全文照錄)
1. 舉證責任分配:你同意印章是真的,但主張是被盜蓋,所以你要舉證這是盜蓋。
2. 你全部否認買這些基金交易有經過自己同意,但是林佑新在104年以前尚未任職,辦理你
的基金業務的另有他人,連這些不是林佑新經手的,你都硬要說是林佑新盜蓋文件買的,
我只能說,你可以焦土,但我不收。而且你明明說103年7月最後一次買基金之後就心灰意
冷,不想再買,但你在103年11月與104年11月又向銀行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這….
..嘴巴說不要,但身體未免太誠實。
3. 你說陳跟林都是利用你固定在週二去銀行辦理鰻魚匯款時盜用你的印章買基金,但紀錄顯
示,你所謂「被偷買」的基金大多都在周一、三、四、五時購入,週二反而很少買,這跟
你說的剛好相反。
4. 你說基金文件上只有蓋章沒有你的親筆簽名,這表示你是遭盜蓋,但大哥,明明是你自己
跟銀行一開始就講好只蓋章不簽名的,且銀行多名證人都指證這些基金都有經過你同意,
也當面跟你確認過。
5. 你說你平常沒有在查看基金帳戶,所以不知道有買基金,但不對阿,你在這些基金買入期
間多次用同一個帳戶存款、取款、匯款,甚至還有補登換摺,這樣你要跟我說你 #一次都
沒有看存摺,我不相信。你又說因為存摺結餘金額沒什麼變動,所以你沒注意有買基金,
但基金錢進錢出都有在存摺上記載種類、項目等名目,你說都沒看到,我不信。
6. 而且,人家安泰銀行還有定期寄對帳單給你,你甚至也曾經拿著對帳單跟安泰的人員討論
過,怎麼可能一路以來都沒發現 #被偷買 基金?
7. 關於照會,你要先舉證銀行要怎樣照會才符合規定,但你沒舉證,練練再來,至於所謂短
期間交易頻繁異常的問題,你說的是沒錯,依規定,交易有短期間異常,銀行確實要監督
注意,但大哥,你所指的交易異常期間,結果都是你賺錢,你沒有損失。
【結論】
打完收工,上訴駁回。讓我們靜心期待最高法院,喔,對了,如果最高法院駁回了,肥老闆千萬不要害怕不要灰
心,我們還有一個憲法法院。
心得
怎麼跟媒體寫得完全不一樣....
「肥前屋」老闆給大家的一堂課:媒體真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