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電信新三雄併出火氣 中華電揮3拳打臉台灣大
※請勿刪減原文標題
原文連結:https://ynews.page.link/sdZQs
※網址超過一行過長請用縮網址工具
發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週四 上午9:55
※請以原文網頁/報紙之發布時間為準
記者署名:時報記者王逸芯台北報導
※原文無記載者得留空
原文內容: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今(29)日舉行聽證
會,近兩周來電信業因為合併後超頻問題早已刀光劍影,中華電(2412)今會以利害關係人
身分出席,針對日前台灣大(3045)以頻譜交回將有損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權益,以及直指
中華電享「帝王條款」等,中華電似乎不想再忍,歸納成三大項一一打臉,直言台灣大說
法矛盾,更是「以重大公共利益之名為訴求,掩蓋了違反法規及造成競爭不利益的核心問
題」。
1.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權益受損?
台灣大: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上網主要使用的900頻段10MHzx2,若被要求繳回一半,剩餘
頻寬容量將無法充裕提供280萬用戶使用,嚴重侵害到用戶使用品質與消費權益。
中華電:台灣大意見書第11頁明白表示「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之網路整合規劃,將無
線網路整合成一個單一網路同時提供所有用戶使用,以提供用戶無差別待遇之無線網路服
務品質;合併後無線網路涵蓋與提供之服務品質均較原台灣大或原台灣之星更佳」,對照
本案兩業者近期強烈訴求若因超頻繳回900MHz頻段一半頻寬,將嚴重侵害到用戶使用品質
與消費權益之說,相互矛盾,更何況,合併案用戶服務品質的維護本就是存續公司的義務
,不是要其他業者犧牲權益、要主管機關允許其頻寬違規超標來成就的。
2.中華電獨享「帝王條款」?
台灣大:依照「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不僅真實且存在,中華電與亞太
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淪為「帝王條款」。
中華電:通傳會認定中華電與亞太電換頻後超頻的部分,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中的「3GHz以下超過3MHz頻寬、6GHz以下超過3MHz頻寬,均未達本會歷次釋照單位頻寬,
如繳回該等頻寬,該等頻寬亦未能釋出再予利用,反而不利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
,故主管機關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的適用審核是有具體客觀的依
據,不會是所有個案都能適用,也不會淪為個別業者的帝王條款。
3.未來新電信三雄均面臨超頻?
台灣大:以2021年修正後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來看,中華電與亞
太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也因該修正條款,導致中華電、遠傳有超頻疑慮,
中華電:本案核心在1GHz以下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對競爭的影響,不在於合併業者於低
、中頻段增加了100MHz猶嫌不足的個別業者問題透過本合併案,台灣大6GHz以下總頻寬由
合併前的170MHz大幅增加為270MHz(已扣除超標的10MHz),足足增加了100MHz,每百,萬
戶平均頻寬由23.9MHz提升為27.6MHz,超越了中華電的26.8MHz;5G主要頻段3.5GHz的頻
寬也由60MHz增加為100MHz,超越了中華電的90MHz,何來合併業者在3GHz以下、6GHz以下
仍處於劣勢之說?標好標滿也好,先少標再合併填滿也好,只要是在合乎法遵的前提下,
中華電尊重各業者的商業決策。
中華電最終強調,合併業者若主張低頻段關鍵資源違規超頻達一個釋照單位頻寬可不需繳
回,應該要清楚說明這10MHz保留給合併業者或繳回再拍賣釋出,對於頻率使用效益、整
體產業利益、限制競爭不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有具體客觀的證據,如果連700MHz、900M
Hz在未來8年效期內的運用規劃都未清楚交代的話,如何據理力爭,讓主管機關允許其明
顯違規情事,以所謂自稱的重大公共利益之名為訴求,只是掩蓋了違反法規及造成競爭不
利益的核心問題。
心得/評論:
不曉得最後誰會贏,這樣還能穩穩當定存股嗎?
影響好像很嚴重
不然中華也不會這樣跳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