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公投:是否禁止投顧新聞、社論?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4-24 19:28:54
主旨:板規修正公投
案號:一一二年股簡字第四一零號
說明:
板規修正之草案擬定即將完成,然目前尚有一難題待解決,現時認為宜按「板主權力義務
規範」中的「舉行投票權」、「制定板規權」(註一),交付使用者決定「是否禁止投顧
發表的新聞、專欄及社論?」。茲將詳情表列如下:
一、如本案獲得通過,由於轉錄文規範將改以其他板規處理,原1-2-9 將修正為「不得發
  表由投信投顧業者為作者之新聞、專欄及社論,違者以板規4-3 處分。以其他分類規
  避者,亦然。」
  為避免產生混淆,本案中的「投顧發表」一詞,僅涵蓋由投顧親自撰稿之文章,不包
  含記者於採訪投顧後轉述之內容。
二、本案提出之緣由,係因應按未來即將新增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
  (註二):(圖片懶人包:https://i.imgur.com/cgvwlkL.jpg )
┌───────────────┬───────────────┐
│ 修正條文 │ 說明 │
├───────────────┼───────────────┤
│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 一、本條新增。 │
│ 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 │ │
│ 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 │ 二、現行條文第七十條已明定證 │
│ 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 │ 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 │
│ 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 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 │
│ │ 明會及其務之廣告、公開說 │
│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 明他營業活動之限制、會及 │
│ 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 │ 其他營業活動。禁止及其他 │
│ 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 │ 應遵行非屬證券投資信事項 │
│ 下列行為: │ 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故 │
│ 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 │ 該等事問事業者,為涉及有 │
│ 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 │ 價業進行前開業務應證券投 │
│ 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 │ 資或業務招攬依本法及相關 │
│ 務。 │ 規定辦理。另依現行條文第 │
│ 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 │ 六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 │
│ 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 │ 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 │
│ 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 │ 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 為。 │ 爰於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 │
│ 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 │ 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 │
│ 負擔損失之表示。 │ 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 │
│ 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 │ 業務之相關廣告等行為。 │
│ 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 │ │
│ 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 │ 三、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 │
│ 似文字或表示。 │ ,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 │
│ 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 │ 方式誤導投資人,爰參酌實 │
│ 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 │ 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 │
│ 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 │ ,於第二項明定非屬證券投 │
│ 招攬或引誘投資。 │ 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 │
│ 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 │ 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 │
│ 介行為。 │ 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 │
│ │ 止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 │
│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 │ 之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 │
│ 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 │ 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之 │
│ 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 │ 情事。 │
│ 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 │ │
│ 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 │ 四、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 │
│ ,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 加透明公開,並鑒於數位科 │
│ 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 │ 技普及,爰於第三項明定網 │
│ 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 │ 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 │
│ 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 │ 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 │
│ 及其他相關資訊。 │ 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 │
│ │ 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 │
│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 │ 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 │
│ 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 │ ,落實廣告實名制。所定「 │
│ 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 │ 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 │
│ 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 │ 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 │
│ 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 │ 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 │
│ ,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 │ 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 │
│ 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 │ 引擎等。 │
│ 他必要之處置。 │ │
│ │ 五、考量誤導投資人之不實廣告 │
│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 │ 大量出現與受託刊登或播送 │
│ 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 │ 廣告之平臺提供者等事前審 │
│ 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 │ 查機制是否完整有關,爰於 │
│ 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 │ 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 │
│ 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 │ 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 │
│ 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 │ 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 │
│ 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 │ 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 │
│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 │ 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 │
│ 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倘 │
│ : │ 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 │
│ 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 │ 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 │
│ 有財產上利益。 │ 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 │
│ 二、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 │ 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惟 │
│ 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 │ 為縮小對媒體行業之影響, │
│ 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 │ 且參酌實務上投資詐騙廣告 │
│ 要之處置。 │ 多出現於網路,爰聚焦規範 │
│ 三、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 │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 │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 │
│ │ 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 │
│ │ 網路傳播媒體業者。 │
│ │ │
│ │ 六、為促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
│ │ 、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
│ │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
│ │ 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 │
│ │ 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 │
│ │ 爰於第五項明定若網際網路 │
│ │ 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 │
│ │ 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 │
│ │ 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 │
│ │ 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 │
│ │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 │
│ │ 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 │
│ │ 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 │
│ │ 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 │ 並於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 │
│ │ 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
│ │ 。 │
└───────────────┴───────────────┘
  其中,與看板較為相關的是前兩項內容,由於近日觀察相關新聞文章,均存在虛張聲
  勢、誘使錯誤投資之疑慮,故提起本案。
三、本次公投舉辦期間為期五天,選項分別為「支持」、「反對」及「無意見」共三項,
  每位使用者至多可投下一票。容後將進行投票系統設定,請各位使用者按「V」參與
  投票,截止時間依系統標準為主。
四、另按日前的「一一二年股板字第一零五號」(註三)公告,本次投票將記載「投票帳
  號」、「投票IP」、「投票時間」及「投票選項」,而由於和當時預告之內容相同
  ,因此不再另行公告緩衝期,特此敘明。
請各位務必發聲,參與本公投;
如有其他意見,亦可在「使用者建議」中提供,感謝各位。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註一:#1348aPLp (SYSOP)
   舉行投票權:
   板主有權在該板舉行投票。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
   規,有牴觸者無效。
註二:行政院報告 https://bit.ly/3oChcAJ
註三:#1Zr82nQ8 (Stock)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24 20:14:00
大部份都嘛記者去抄人家FB 這不在禁止範圍的話那禁不禁影響也不大
作者: zombiepigman   2023-04-24 21:42:00
為什麼要禁止討論投顧???抗議啦 完全不支持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24 21:51:00
記者抄投顧FB發新聞 這樣變檢舉人跟板主要去查證這新聞是抄fb的 還是其他方式?? 這樣不是很怪嗎分太細只是自找麻煩而已應該只要開放或禁止就好要不然誰該舉證該新聞是抄fb的還是抄哪裡的?是發文者要舉證自己張貼的新聞 是記者抄FB的嗎還是檢舉者要去舉證 該新聞在投顧fb沒有 所以違規?但FB沒有 其他社群平台像推特、IG之類的呢還是發文者、檢舉人都不用舉證 板主自己要查??分這麼細真的沒有意義啦~
作者: zombiepigman   2023-04-24 22:01:00
抗議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24 22:03:00
鄉民本來就常說記者抄新聞 這用字是要思考什麼
作者: endlesswaltz (This is 18% !!!)   2023-04-24 22:04:00
禁止批評朝庭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24 22:06:00
回答不出我的質疑 就只叫我用字要思考= =就是個新聞分類 還要去分成是否引用投顧的FB 太細了那記者寫的是財經節目上 投顧所說的話呢誰要去負責找出來源是fb還是財經節目例如 #1aHc3K4S (Stock) 這新聞 記者是引用自?其實謝金河跟谷月涵也不算投顧 他們是公司高層XD
作者: user048288ef (阿克西斯教徒)   2023-04-24 22:31:00
投顧新聞跟廣告沒兩樣,禁掉可幫助版眾過濾很多無用資訊,不過老謝到底是媒體人還是投顧啊?
作者: loopdiuretic (環利尿劑)   2023-04-25 07:56:00
洩精跟什麼谷大濕的那種新聞禁掉投顧是要禁三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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