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處分累進原則 (修正版)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4-30 15:47:26
主旨:處分累進原則 補充修正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一三之一號
說明:
為避免使用者對新版規則有所混淆,茲就「處分累進原則」第一項「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
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內有處分之公告,且所違反的板規與當時相同,
依本原則累進之」,補充舉例如下:
情況一:使用者連續違反相同板規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處分結論 │
├─────┼─────┼─────┼─────┤
│ 使用者甲 │ 03月01日 │ 4-2-1 │ 刪文 │
│ ├─────┼─────┼─────┤
│ │ 03月08日 │ 4-2-1 │ 警告一次 │
│ ├─────┼─────┼─────┤
│ │ 03月10日 │ 4-2-1 │ 水桶七天 │
└─────┴─────┴─────┴─────┘
情況二:使用者違反之板規有不同,但初犯罰則相同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處分結論 │
├─────┼─────┼─────┼─────┤
│ 使用者乙 │ 03月01日 │ 4-2-1 │ 刪文 │
│ ├─────┼─────┼─────┤
│ │ 03月04日 │ 4-2-5 │ 刪文 │
│ ├─────┼─────┼─────┤
│ │ 03月08日 │ 4-2-1 │ 警告一次 │
│ ├─────┼─────┼─────┤
│ │ 03月12日 │ 4-2-5 │ 警告一次 │
│ ├─────┼─────┼─────┤
│ │ 03月13日 │ 4-2-1 │ 水桶七天 │
└─────┴─────┴─────┴─────┘
情況三:使用者違反之板規有不同,且初犯罰則不同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處分結論 │
├─────┼─────┼─────┼─────┤
│ 使用者丙 │ 03月02日 │ 1-4-3 │ 警告一次 │
│ ├─────┼─────┼─────┤
│ │ 03月03日 │ 4-2-1 │ 警告一次 │
│ ├─────┼─────┼─────┤
│ │ 03月09日 │ 4-2-1 │ 水桶七天 │
└─────┴─────┴─────┴─────┘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處分結論 │
├─────┼─────┼─────┼─────┤
│ 使用者丁 │ 03月01日 │ 4-6-1 │ 水桶七天 │
│ ├─────┼─────┼─────┤
│ │ 03月09日 │ 4-2-1 │ 水桶七天 │
│ ├─────┼─────┼─────┤
│ │ 03月19日 │ 4-6-1 │ 水桶一月 │
└─────┴─────┴─────┴─────┘
*由於按第三項說明,「處分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
 不得適用」,因此如果後續違反之板規的初犯罰則比前次受處分的階級低(例:前次受
 「水桶七天」處分,本次違規時可能會變成「警告一次」),自不得據此而得到刑責上
 的減輕(即仍處「水桶七天」)。
由於「累犯」之定義,應以違反相同板規為前提,在受到處分後應詳閱板規以免再犯,故
才作出此修訂,希望各位使用者能理解。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30 16:13:00
XDD 不懂板規的看不懂還亂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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