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濃縮一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貳、被告答辯:
...雖被告施景彬、江明南所帶領團隊主動查核發現動產抵押之可疑網路訊息,
惟此經被告康友公司否認,並提出「證明」以確認無動產抵押之事...
叁、理由:
...是被告施景彬、江明南所屬團隊查核人員自「公開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獲悉六安華源公司有將機器設備設定抵押予債權銀行為關係人提供擔保之事實,並將
此情呈報被告施景彬、江明南,被告施景彬、江明南逕行採信被告康友公司說法及被
告康友公司提供之文件,並未就被告康友公司提供文件另行確認。
...被告施景彬、江明南雖辯稱:曾自被告康友公司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函文同意撤銷
系爭抵押登記云云,然被告江明南亦自承此一函文係自被告康友公司取得並未另行查
證等語,況縱此一文件確屬真實,其函文內容記載系爭抵登記須「待疫情解除,省局
專項工作會議核准後方可撤銷」,依其文義,系爭抵押登記於撤銷前仍有效存在,被
告施景彬、江明南卻率認系爭抵押並不存在,顯有廢弛職務情事。
簡單說,就是施、江的團隊已經從「公開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有問題
且康友給的「證明文件」根本是垃圾
但施、江不是沒看就是有看沒有懂
根本是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