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公告】大同收受委任律師通知大同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
院訴訟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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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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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署名:
中央社
2023年7月15日 17:05
※原文無記載者得留空
原文內容:
日 期:2023年07月15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大同收受委任律師通知大同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
院訴訟案判決結果
發言人:林宏信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華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19) 閩初1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7/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公告本訴訟案件,並於112年7月15日
收受委任律師通知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向原告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027,800元;
二、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業績補償款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86,939元,由被告中華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司法鑑定費用人民幣2,650,70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中華映管
(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後續法律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將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及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後上訴最高人民法院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心得/評論:
上訴我看也救不了啦
大同好不容易一路營收漂亮
結果直接敗在這
下周一又有人要比手速啦
去個大陸搞到那麼慘
可憐啊
※必需填寫滿30字,無意義者板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