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債權人等聲請假扣押事件新聞稿
屏東地方法院
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說明如下:
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
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
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
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
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本件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
由於債權人等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縱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
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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