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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交易證券代號:00692 交易證券名稱:富邦公司治理
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主旨:
公告「富邦臺灣公司治理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113 年 06 月 30
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13/06/30)淨資產
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
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公告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 年 07 月 22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 年 07 月 16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 年 08 月 09 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
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
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
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
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
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
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
金額。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 113 年 07 月 17 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
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3 年 06 月 30 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
資料估計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 0.415 元。因本基
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
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
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 113 年 07 月 12 日公告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逕行扣除匯費
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
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分
配請求權,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
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受益人
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