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

作者: rayccccc (rayccccc)   2024-07-02 05:46:28
主旨:分身條款板規修正
說明:
因板務部修正多重帳號送件辦法,改由群組自行擬定多重帳號判定方式,為避免股票板、
股檢板板規與上位條款衝突,故作此修正。
板務部公告:#1cJoneu2 (BoardAnnouce)
群組公告 :#1cU-Qd40 (AboutBoards)
小組公告 :#1cVNP09a (Law-Service)
A:股票板
一、板規 5-1-1
┌────┬──────────────────────────────┐
│ 修正前 │ 經發現有三組或以上相同日期相同上站位址記錄者, │
│ │ 於使用者提出檢舉、板主查證屬實後,得逕予行政連坐處分, │
│ │ 而無須依程序向帳號部申請調查。 │
├────┼──────────────────────────────┤
│ 修正後 │ 經發現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
│ │ 於使用者提出檢舉、板主查證屬實後,得逕予行政連坐處分。 │
│ │ 1. 90天內IP重複一次。 │
│ │ 2. 一年內IP重複三次。 │
│ │ 3. 多次多處揭露高辨識度之資訊,如足以辨識為同人活動之不同 │
│ │ 紀錄等。 │
└────┴──────────────────────────────┘
二、板規 5-1-2 (刪除)
三、板規 5-1-3 (新增)
5-1-3. 經發現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者,
於使用者提出檢舉、板主查證屬實後,
相關程序依群組公告 #1cU-Qd40 (AboutBoards) 第五條執行。
1. IP前三碼多次重複。
2. 文氣與用詞異常相近。
3. 超過三個月前曾有相同IP。
4. 雖具辨識度,但不足以辨識為同人活動之相同紀錄。
四、板規 5-7 (新增)
5-7. 分身檢舉應以通告信方式寄達板主群,請勿在公開板面進行檢舉。
5-7-1. 檢舉信件標題應列明所有欲檢舉之所有分身帳號,
例:[分身] rayaaaaa raybbbbb rayccccc
內文應包含被檢舉ID、禁言公告、佐證資料,
並盡可能詳細說明其違規情形。
B:股檢板
一、板規 2-3、2-3-1、2-3-2、2-3-3 (刪除)
2-3 [分身]:檢舉違反 Stock 板規五 (分身連坐條款) 時使用。
2-3-1 檢舉文標題應列明所有欲檢舉之所有分身帳號,
內文應採用文章範本格式,並盡可能詳細說明其違規情形。
2-3-2 分身案由板主受理後,假如符合 Stock 板規 5-1-1 之要件,
將直接公告於 Stock 板,並以M文表示結案;
反之則至 Law-Service 提出調查申請,並以S文表示受理中,
待帳號部完成程序後M文結案。
2-3-3 依 Stock 板規 3-8,本類違規沒有追溯期限制,
故只要曾於 Stock 板水桶期間使用分身發言,均受板規五所規範。
上述調整案自本篇公告發布後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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