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azsedcft (離開是)》之銘言:
: 標題:代子公司永梁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收受蘭陽指揮部及國防大學
: 表達欲終止太陽光電標租案契約之函文,本公司將依法採取法律
: 行動
: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 內文:
: 1.事實發生日:113/07/30
: 2.公司名稱: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 5.發生緣由:
: 國防部公開招標租地設置太陽光電案場,其中24案有使用陸製設備疑慮之案場中,
: 本公司佔其中4案。
: 本公司就此4案,已依契約並配合機關來函之要求處理,全力盡速改善該案場設備,
: 惟仍收受蘭陽指揮部及國防大學來函表達欲解除契約。其中,蘭陽指揮部於改善期
: 間屢屢阻撓、不予本公司工程人員進場改善,甚且於今日來函表達欲解除契約,本
: 公司實感遺憾。
: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就前述機關之來函,依法依約委請外部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以
: 捍衛公司及股東權利。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無
一開始看到這則公告的當下,是覺得很離譜
但從契約角度來看,這些契約如果是已驗收完畢,那聯合再生484可以主張責任已不在
該公司,但是這契約又是租約,那在合約期間國防部主張違約要求解約好像也沒有問題
請問有高手能解說一下實務上判決會怎麼走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