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
: 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立法意旨係為避免銀行之資金,過度集中
: 於建築放款,致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適應產業發展所需,也避免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
: 格波動,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
這邊就開宗明義很清楚講到
設立30%的用意就是避免銀行過度集中放貸到不動產市場
那麼政府一直想要這30%可以解套
不就代表會排擠到其他貸款資金
為什麼不思考 怎麼增加銀行的存款總額呢?? 難道不應該收緊銀根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