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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纏訟18年尚未了結...辜仲諒「這2罪」發回更審 其他無罪確定
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08810
發布時間:
2024/09/05 16:01
記者署名:
林孟潔
原文內容: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至今18年,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
罪判9年徒刑,辜仲諒更二審逆轉獲判無罪,更三審也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
院今將辜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被控操縱股價、
洗錢等罪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在扁政府時期,由於政府啟動二次金改,中信金控當時有意併購兆豐金。檢方發
動偵辦時,辜仲諒人在海外,一度遭通緝,直到2008年返台面對官司,但卸下在中信金控
的職務。
辜仲諒現為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棒協理事長及中華職棒中信兄弟隊實際出資人,
同時也是亞洲棒球總會會長、世界棒壘球聯盟副會長。
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與張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3億9000萬
元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會申
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
漲;紅火公司藉機贖回結構債,獲得美金3074萬餘元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二審改判辜9年8月徒刑,併科1億5000萬
元罰金,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認定辜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徒刑,最
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逆轉判辜仲諒無罪,判決仍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為,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的資金、付款,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和陳俊
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控積極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導致結構債連結標的兆豐金控股
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是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
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但「差額獲利就是中信銀的重大損
害」說法無據,再度判決辜仲諒無罪。
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將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發回更
審,其餘被控操縱股價、洗錢等罪駁回上訴,無罪確定;另外,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的張
明田、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被訴違反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
分,同樣也被撤銷發回更審,其餘無罪確定。
心得/評論:
中信金光是紅火案就已經搞了18年還沒搞定,
這一次想公開收購新光金也還有股東適格性的問題還沒交代清楚,
因為中信投資新光金,必須符合金控法「股東適格性」的規定,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
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
但七月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沒看到中信金控有揭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逾十%股份」
之申報資料。
所以關於這一點到底有沒有符合規定? 金管會必須嚴格做好股東適格性審查,也要讓大家
都能清楚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