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作者: lightwings (L)   2013-12-23 20:56:40
※ [本文轉錄自 Board-Police 看板 #1IibKIcr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Police
標題: [公告] 聚眾鬧板處理規定
時間: Thu Dec 19 10:08:15 2013
本辦法自本部板務站長對外公布後實施。
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1.以下情況得依本規定處理、處罰:
(1)本站使用者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2)本站使用者與多數其他使用者一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2.對於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使用者,情節嚴重且已
造成看板秩序遭破壞者,教唆或煽動發生之看板板主或被破壞看板秩序之看板板主,
得對於該教唆或煽動者向看板警察局檢舉。
前項檢舉經看板警察局調查屬實者,得處罰單三張以上之處分。
第一項行為教唆或煽動的效果不明,但有實質助長他人前往鬧板之意圖者,
得處以罰單一張以上、三張以下之處分。
3.本規定第 2 條之處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對看板警察局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看板警察局發文向看板警察局局長申訴。
4.聚眾混亂看板秩序發生中,板主依一般看板管理方式已難以恢復看板秩序時,
應向看板所屬之小組長報告。經小組長同意者,應於看板上公告進入
特別時期,並說明公告後之違規將移送看板警察局。
5.經板主公告特別時期後,使用者仍持續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者,
板主除對其處以水桶、劣文外,得於組務板發文向小組長申請,
將特定使用者求處一至五張罰單。
前述申請經小組長審查後,應公告各違規者之處罰方式與程度,
並移送看板警察局執行。
6.對本規定第 5 條之處分不服者,應先向板主申訴;對板主回應申訴之結果仍不
服者,應向小組長申訴。
小組長審查申訴後,認有變更原處分方式之必要者,應公告並移送看板警察局執行。
7.聚眾混亂看板秩序發生中,板主發布特別時期公告後,仍無法回復看板秩序者,
板主應向所屬小組長報告,經同意後對看板實施唯讀或隱板。
8.聚眾混亂看板秩序發生中,該看板之板主不在站上或在站上但無法管理看板者,
業管小組長得主動或經使用者通知,介入看板處理。
9.本規定第 8 條之情況,小組長除得親自管理混亂之看板外,得向看板警察局申請協助。
前項情況經看板警察局受理後,小組長應將看板警察局之共用帳號設定為聚眾混亂看板
秩序發生中之板主名單。(警局共用帳號:BoardPolice)
10.看板警察局受理本規定第 9 條之申請後,值班看板警察應停止其他業務,登入共用
帳號,前往遭聚眾混亂看板秩序之看板管理秩序。
前項情況,看板警察應閱讀該看板板規,對於疑似違規而應刪除之文章,應予站務
鎖文;對於疑似違規應予水桶之使用者,應予公告暫時水桶。
前項處分,使用者不服者,應向板主申訴;對板主回應申訴之結果仍不服者,應向小
組長申訴。
11.本規定第 10 條之情況,於遭聚眾混亂看板秩序之板主登入本站並得以管理看板後,
看板警察應予停止協助。
前項情況,板主於組務板發文通知,並轉錄至看板警察局。看板警察局收到前述通知
後,值班看板警察應即予板主進行交接。
板主登入本站並得以管理看板後,得變更先前所有看板警察所作出之水桶、文章鎖定
之決定。
12.本規定第 10 、11 條之情況,若板主登入本站並得以管理看板後,該板主帳號因先前
權宜設定,而已自板主名單移除者,由板主向小組長申請回復。
13.本規定第 4、7、8、9、12 條,小組長之權限,得由所屬群組長、板務站長、
兼任看板警察局局長之站長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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