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Headphone 水桶申訴(文章)

作者: fekar (對號入座大王耶)   2015-10-13 18:54:00
→ fekar: 根本不是 10/13 18:38
→ fekar: 我三四天沒逛耳機版~一上又看到廠商發言 10/13 18:38
→ fekar: 推文隨便看一下~回個三句~就被鎖了~莫名奇妙 10/13 18:38
→ fekar: 如果是特殊時期為何不公告 10/13 18:38
→ fekar: 版上類似言論者那麼多~只罰我一個~ 10/13 18:39
→ fekar: 這叫因人設事 10/13 18:39
→ fekar: 沒先公告 就因時設事~根本不公平 誰會推文全部看 10/13 18:39
→ fekar: 更何況未指名道姓~版主也說是有人檢舉才罰 10/13 18:40
→ fekar: 那請問版規二設來何用 10/13 18:40
→ fekar: 另 十、板規之修訂由板主群議定並公告7日後施行。 10/13 18:41
→ fekar: 要有不一樣的罰則也請依照版規十 公告七日後實施好嗎? 10/13 18:42
→ fekar: 明明這次處罰就是特例性質~不符合版規二 也與版規十抵觸 10/13 18:42
→ fekar: 卻官官相護,強行賦予自己裁罰權~豪無正當公平性 10/13 18:43
→ fekar: 版規2 限本人來信檢舉由板主受理後定之,板主視情況水桶
版規:
二、文章及推文尺度相關規範
言論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在最大限度內應予以保障,不得任意
限制。是在現行法律範圍界線內,縱使用語不雅、使人不快亦不予限制
,惟是否違反法令之規定,應經司法單位認事用法予以評價,發言之內
容,仍請自行評估,自負其責。惟為維護板面秩序,對於特定板友有挑
釁、謾罵或人身攻擊等用詞,限"本人"來信檢舉由板主受理後定之,板主
視情況水桶7日到30日。對於產品之針砭不再此限。
*打手不是不雅名詞吧!! 再來也不符合本人檢舉條件
十、板規之修訂由板主群議定並公告7日後施行。
*沒先公告就加重罰則,條件增嚴
如要因人設事也請公告七日後實施吧,你要說當時氣氛特殊已公告警示
如果我還沒看到公告我也認了,但又沒先公告
推文裡比我劍拔弩張的一堆,說罰我就罰我
一點公平公正性都沒有
*又 #1M4ABSWQ 中 某疑似檢舉我的y版友也被水桶30天
其原因此公告內版主寫了三行
[ 本篇推文僅能對於版主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若有猜測或討論(明示、暗示)檢舉者及被檢舉人身份者
一律水桶30天(水桶無上限,歡迎以身試法)]
這樣隨便寫三行,當天有人猜測就罰人水桶30天,
權力難道可以這樣不著邊際無限延伸嗎?
只是猜測也要水桶? 還無上限 台灣沒有人權 言論自由了嗎?
歡迎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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