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DC sale板板主kamiyu水桶處分

作者: coffeeboy37 (小貴)   2016-03-12 04:15:51
一、申訴人:coffeeboy37
二、被申訴人:kamiyu
三、看板板名:DC sale
四、申訴訴求:DC sale 板板主kamiyu於105年3月6日對板友coffeeboy37所為水桶一年之
處分應予撤銷。
五、申訴內容
(一)水桶之情況
上禮拜四,有位板友在DC sale板(下稱該板)po文販賣富士 xpro2全新相機一台,我直接
在推文下方推文:「借售,全新公司貨,台北面交,一台51000(僅單機身)」之文字(見申
證一),該板板主因認檢舉人即本人(下稱本人)此舉為推文打廣告,「依照板規」為水桶
一年處分(見申證二),經本人與該板板主數次以信件溝通,該板板主仍維持原處分,因此
於此申訴。
(二)本人認為不該被水桶的理由
按解釋條文時應依其立法目的及體系等狀況做解釋,尚非每凡逕採最廣義解釋,且若無特
別理由(特別理由仍需以正確的法律解釋方法為前提),於同條文中自不得任意對同一文字
作相異解釋,否則即與公平原則悖離。
經查,DC sale板是買賣相機之場所,因此該板本來就充滿各種販賣相機的資訊。板規雖
說「於內文、推文及簽名檔不能打廣告」(見申證二),文義解釋上當然可以說有任何推銷
行為都不行,且在其他板應均可如此解釋,但自該板成立的目的觀之,該板是提供一個平
台供大家買賣相機,豈有不推銷自己商品之理?執此,「打廣告」一詞於該板中自應做不
同之解釋,即應解釋為「不得對特定商品或廠牌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吹捧,使人對該特定
商品或廠牌產產生好感,進而欲購買」,且還必須限定是「看廣告的人會認為與誰交易都
可以,不一定是要跟打廣告者購買」,若不這麼解釋,該板大家都在推銷自己的特定產品
,且希望看到的人跟自己購買,那豈非全部人都屬於板規所稱的打廣告而該水桶?那該板
還需運作?因此對打廣告自然不能採最廣義解釋。
在對打廣告做出如上的解釋為前提,我在推文內po出自己的販賣資訊,當然不是對特定商
品或廠牌吹捧,也難認有誰會看到我的推文而對這商品產生特定好感,因此我的行為確有
不當(且我也已經向被冒犯到的板友致歉),「但不代表我的行為屬於板規所稱的打廣告」
。假若認定我推文的販賣資訊是打廣告,則該板板主應該解釋清楚他對打廣告的定義是什
麼,否則我以推文方式傳遞我的販賣資訊被認定叫打廣告,要被水桶,其他人以po文的方
式傳遞販賣資訊卻認定不是打廣告,而不用被水桶,同條條文豈可對打廣告有不同解釋?
再以上述我沒打廣告為前提,那就代表我沒有違反板規,既然沒違反板規,怎麼能浸我水
桶?假如該板板主可以在沒有違反板規的前提下為水桶處分,那麼ptt各板何須板規?直
接一條:「行為經板主認定不妥者,板主得水桶一天至無限期」不就好了?處罰可以有類
推適用其他規定的話,根本就不需要規定了!
(三)向該板板主申訴過程
(註:因該板板主回信均有引用本人前次寄信內容,因此不再多轉錄本人之信件備忘錄至
板上)
該板板主在本人第一次去信時,稱本人所為「的確不是廣告」,但要「援引」該條板規處
分(見申證三)。
經本人告知處罰規定沒有在類推適用的,板主改成他是「準用」該板規處罰(見申證四五)

經本人再告知準用之前提是要板規「有明文可以準用某條規定」才可準用後,該板板主又
稱他是認定我的行為「屬於打廣告」,所以才水桶(見申證六)。
該板板主最後的認定顯與最初認定有異,堪認該板板主僅係以自己價值觀為處罰依據,為
處罰而處罰之情形至為灼然,處分自有違失。
綜上,請板務撤銷該板板主之水桶處分,實感德便。
4. 舉證:
詳後續文章標題:[申訴] 不服DC sale板板主kamiyu水桶處分[申證一至六]
作者: coffeeboy37 (小貴)   2016-03-12 04:18:00
因手機無法自信箱使用轉錄,待明日再完成證據補充
作者: Honorguard06 (時間寶貴)   2016-03-14 00:29:00
請於3/12 04:15前補齊證據,謝謝。更正:請於3/15 04:15前補齊證據,謝謝。
作者: coffeeboy37 (小貴)   2016-03-14 11:49:00
已補齊,申證七至九為通知該板板主之證明,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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