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treasurehill引戰警告一次人身攻擊警告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6-07-09 07:14:41
※ [本文轉錄自 DSLR 看板 #1NUKIjJT ]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看板: DSLR
標題: [公告] treasurehill引戰警告一次人身攻擊警告
時間: Mon Jul 4 01:00:26 2016
違規ID:treasurehill
違規文章: #1NTwOIZ_ (DSLR) [ptt.cc] Re: [問題] 車展現場需要開閃光燈
引用板規:
3-5.人身攻擊
   於文章、簽名檔、推文中針對特定對象(如板友、性別、某一團體)等出現酸
   言酸語、辱罵、髒話以及其他未列出但是令人感到不快之言語者,或是明顯
  有暗示某一 (些)特定對象(如板友)出線上列語句者,均視為人身攻擊。
限被攻擊者本人方得檢舉。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3-6.引戰
未達人身攻擊程度,但有挑釁板眾、刻意引發無意義筆戰之行為者。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此板規由板主視情況執行,不得檢舉。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引戰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作者: susicat (壽司貓)   2015-07-04 11:02:00
說真的我覺得這樣連發兩次警告後終身水桶有失公平雖然發生屬實但是沒有警告的意味在,感覺像是隨意就抓痛腳來下判定...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1:06:00
不是不公平,是判決本身就違規。http://goo.gl/8mi20R 不引述法律定義直接看國語字典。只要任何語文能力沒有問題的人,都能看出這判決有問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51:00
作者: exerexer (培養興趣一次一樣)   2015-07-04 12:12:00
有失公平 而且其實大家的語氣也不是很好表達理念如果不合我做法是給予尊重 反正拍照的方法很多沒有侷限哪一種這一連串下來 我覺得都太過了討論到最後都對人不對事 個人深表遺憾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12:23:00
對事的激烈討論其實還好 針對人的才是導火線
作者: bt222 (新竹林先生)   2015-07-04 12:27:00
如果他不是一副把其他人都當白癡的語氣 那當然可以好好討論
作者: avogau ( 假 裝)   2015-07-04 12:28:00
這個不能算再犯吧警告後再犯才能算再犯
作者: PF30   2015-07-04 13:22:00
說真的我也覺得這樣有點不妥,警告沒有任何意義
作者: SteinsGate (El Psy Congroo)   2015-07-04 13:26:00
推ex大 深表同感
作者: infoto (Still Live)   2015-07-04 13:46:00
這人終身水桶的紀錄可以列張年表了,幾年就會重來一次每次的導火線從沒有改變過,水桶前一定會來一次得獎宣揚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04:00
也是種可以列入資歷的成就....:P
作者: NewTypeNeo (北大三國哥)   2015-07-04 14:06:00
第三世the one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14:08:00
樓上轉世來著?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18:00
N大是前板主...
作者: mirox (miro)   2015-07-04 14:22:00
這判決也太好笑了 這樣直接永久水桶就好 警告幹嘛?!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23:00
我覺得是時候修一下版規了,就像王貴芬條款的出現一樣,畢竟在事情發生前,誰也沒料到竟然會有人有辦法在48小時內,引起四個系列文了筆戰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24:00
好奇這個人的豐功偉業,不知道是不是有關鍵字可以查詢~~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25:00
而且他本身的人身攻擊行為都已經涉及告訴乃論的刑法了(通保法通過以後有沒有除罪我不知道),根本無警告必要,可以直接水桶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26:00
有沒有豐功偉業我不想知道,我只知道板規是該修了沒錯給jaylj14大:檢舉時限為三天(72小時)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1:00
既然有人會怕以後自己被跳過警告直接水桶,也有人認為情節重大違規可以特規處理,不如就來明文規定何謂"嚴重違規",讓保障使用者權益及維持秩序能夠兼顧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31:00
有人認為是該先給於警告, 再犯在進水桶.有人認為該行為已經是嚴重人身攻擊,不用警告就可以直接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2:00
我知道檢舉時限是72hrs啊,不過他的確是在48小時就達到成就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2:00
還有人認為推文提醒就算警告,就算連「警告」沒寫也算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32:00
水桶, 這也是大家正在討論的內容.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4:00
板規只有動員勘亂條款可不經警告直接水桶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34:00
b. 水桶處份權: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限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6:00
不過b大,水桶處分權應該是為立即停止筆戰而暫時水桶吧?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38:00
條文上沒有明說~也能說成板主認為程度嚴重所以列入永久水桶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9:00
那只是說明板主可以(得)依照程度輕重進行水桶且水桶是「暫停」。這回可是「永久水桶」暫停發表和終身不得發表可是差很多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1:00
以那個條文出現的原則來看是暫時水桶沒錯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42:00
至於推文提醒當作警告的這個警告並非公告的警告~也能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2:00
不過規範的確也沒有寫清楚自由心證的權限多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3:00
加重處理不代表可以「永久」水桶,得也不是「直接特例」,這誤解是不是有點太大了點?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4:00
只有推文並無公告我覺得不恰當啦,畢竟他不一定知道版主是誰(這個推文警告我倒是沒看到,不知道出現在哪一篇裡面)但是如果有表明版主身分進行推文警告,那我覺得也算警告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5:00
根本沒有警告這件事,既沒有判決,也沒有表意。只有我注意到了,板主正在商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5:00
沒看到「警告」或「警告一次」之類的字眼http://goo.gl/LKCz83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6:00
而標注那時間點後,事實上 T 板友也沒有再發過任何文章。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7:00
http://i.imgur.com/9AZeLwr.png←我只看到這個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7:00
總之,這是在硬凹啦。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8:00
而我覺得無論解釋版規b是"暫時水桶"以停戰,或是情節嚴重"加重處理",都只是我們現在用原則來解讀,實際上這條規定就跟我們法律一樣,留待自由心證的空間非常之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9:00
根本上,就是件遵循板規給他一次警告。還來就永久水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9:00
l大,我也注意到了,但還是有人說板主有推文提醒有警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0:00
那奇怪了,在哪裡我和l大居然沒看見?@jaylj14:板規b根本不存在於DSLR板板規中,那是從組務板上拿來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2:00
難怪我昨天細讀DSLR版規的時候並沒有看到這一項如果要扯到這點的話,就又要看PTT核心管理人員到底給版主們有多大的自治權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53:00
如果真的很想要板主專斷一切,你也可以說:本板無板規,板主說了算,有事請申訴。這樣也算是交代了用板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3:00
倒是PTT的權力結構是專制還是偏向民主,這我也不太了解就是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3:00
要自由心證ok,但終身水桶顯然已牴觸這條原則b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53:00
那個時間點後他有修改過文章~至於修改內容就未知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54:00
的權利空間。你要作板規,又不遵守板規去裁判。這算哪門子的事?@@y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4:00
@jaylj14:看板內板規不得與組務板規定牴觸,組務板規定不得與站規牴觸,某人拿組務板規定來解釋更證明板主群不經警告直接「永久停止」在該板發表之權利是失當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7:00
@canandmap:那也只是一個原則,我所謂權力結構,是指今天要個案討論的話,核心擁有最大解釋權,還是他必須依照規定進行裁決,專制國家一樣有法條,只是個案討論時,核心權力可以跨越法條特案處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00:00
組務板Sub_DigiTech規定:三、本小組組內板主應主動維持板面秩序(1)本組組內板主應主動清除違規文章並遏止爭吵、人攻擊、惡意灌水等情事。^身@jaylj14:是後者(必須依照規定進行裁決)而我們身處的國家並非專制,故不適用專制國家法條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5:06:00
你列的那條後面還有這一句 若有特殊理由則由板主自行認定。此事板主要當成有特殊理由也並無不可~畢竟短時間內就有多篇多項違規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08:00
如果沒有協議,PTT 最高管理可以專斷處理任何事情。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08:00
不好意思,自行認定是站在「廣宣類文章原則禁止」的前提上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09:00
至於分層授權那是 PTT 管理群的家務事。使用者和 PTT 間的任何使用糾紛,都是民事糾紛。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10:00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11:00
PTT 使用者條款中闡明:PTT 有權隨時終止服務不予賠償。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1.這次判決曲解且不符板規。2.PTT 站務,組務有無授權板主在違反板規下進行專斷處置。至於 PTT 這個使用公家資源的站,管理群有沒有權利和使用者簽訂民事合約,這是另外一個層面太遠的問題但是就一個現代、文明人的角度。你自己打臉自己的規則是很可笑的。古代皇帝自己出紕漏還得用罪己詔來維護法之尊嚴。一個堂堂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連遵重自己頒訂的板規都作不到,豈非貽笑大方?我再講直白一點:你今天只出警告 T 君都不見得會再來,再來你水桶他也不就分分秒秒的事。你有甚麼理由要打臉踐踏自己的板規只為了:給他一個好看?存著這種用心本身就十分可議。好像很怕現在不桶以後桶不到了似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29:00
自由心證可不代表板主可以違反自己訂的規定自我主張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30:00
我不只在說板主,也在說那些支持"特例給他一個教訓"的板友。想想你要一個有法可循的社會,還是一個凡事人曰可誅就直接讓他死的社會?我的意見就擺這,請君斟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33:00
組務的申訴,小組長也是看申訴之看板的板規來判定該申訴是否成立,成立的話就會要求板主配合申訴文之訴求進行改判。t君若是對此判決上訴至組務板,板主不一定會站得住腳,就算拿「特例」也無法完全解釋判決之合理性
作者: penny31029 (~快樂跳恰恰~)   2015-07-04 15:41:00
很明顯的版主的目的不是在"警告"而是在"永桶"所以才會連續發兩篇警告湊成永久水桶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5:58:00
板主的看法應該是累計~而不是再犯~大概是覺得人身攻擊跟引戰短時間各累積2次情節重大吧~想要撤銷就要本人自己去申訴囉~還是他人也可以申訴不滿判決?或許反對板主這樣處理的人也可以提供一點意見~就是短時間內就連續得到4次警告該作何處分~若大家覺得都不錯或許板主改為此判決大家也能認同~畢竟板規本來就沒有詳細規定短時間多篇連續違反板規的罰則~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01:00
http://i.imgur.com/pI8ShzU.png板主無法以他個人看法進行判決,這是在有板規的前提上這也不是撤銷的問題,而是判決援引板規的合理性累計還是由一次行為一次公告得來#1NRD2wu5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14:00
我不是要說符不符合板規與程序的問題~因為再明顯不過了~現在問題就是出在該板友人身攻擊跟引戰短時間各有兩篇違規~板規上並無規定短時間就連續違反的罰則~所以才會由板主群討論過後決定以永久水桶處理~本篇文章就有寫是累計~而且各2次~反對板主處理方法是一回事~或許你也可以建議實際的替代方案會更有建設性總不能因為各篇的時間間隔太短~所以4篇下來全都只是警告對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18:00
首先:板主不是如你所述這樣判,他是引述和曲解了板規的意思行裁判。其次,短期內的頻繁違規要怎麼處理當然可以討論。也沒有必要急著套用在這次不是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19:00
是2篇不是4篇,而且把再犯與累計搞混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0:00
還是不讓他永久水桶會死人?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0:00
你要說他再犯,那前面的警告一次公告文在哪?上兩篇的公告還是寫「終身水桶」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1:00
至於短期內讓板主不及警告造成的問題,你要維持警告也可以,要水桶一週兩週也可以,甚至要明文多少時間內造成三次、四次檢舉成立,直接永久水桶也可以。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3:00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4:00
這都可以是議題,甚至是板主自己決定,但事先言明的準則。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5:00
除了修改後的公告文外,前面沒有任何t君的公告文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26:00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引戰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文字看起來是兩種各2次~我沒有說把再犯跟累計搞混~我是說因為板規沒規定連續的違規情節如何處罰~所以板主討論完是以累計違規的結論來另外處罰~會不會死人我不知道~但是我覺得你想辦法提供一個大家都能相對滿意的替代方案會更好~既然對判決有異議~就幫忙想想其它的判決方法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6:00
但是你就是不該:哎呀,我當時沒想到,那現在拿這條來解釋一下就好了,反正累計兩次就是再犯...OK?你要討論,那已經是討論以後的事了。沒有人立法去追溯以前的事。噢~~~已經不知道要怎麼講了....XD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8:00
板主就是依l大的論點處死t君,不是嗎?直接終身水桶,被抓包後馬上修文,然後再發另一篇公告說你看,我有說他再犯喔。原來不需要先追溯之前有沒有發公告警告他一次,先下手為強桶了他,然後再發另一篇公告說累計兩次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33:00
所以你覺得該如何處理善後?提供一點你認可的意見給板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3:00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板主或當初訂板規的管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4:00
中文不好,把兩犯表意成再犯。那你中文不好就要認,修好法以後再來執行。不要死不認錯硬凹。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34:00
好啊,板主承認此做法有失公允,先公告暫時解桶並討論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5:00
這次就根據板規警告啊?有甚麼不能處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35:00
然後1.修訂板規,表明短時間發生引戰後的處置2.援引動員勘亂時期條款,並註明此為特例3.交由板友投票表決,除永久水桶外列出一週、一個月、半年、一年等水桶選項,待結果出來說再依結果處置4.照l大說法,合併執行為警告一次,並提醒不可再犯更正錯字:待結果出來「後」再依結果處置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0:00
關於再犯這件事情我有個問題想請問~若是一個殺人犯3年前殺了一個人一直都沒被抓到~後來又再殺一個人被抓到了~也確定了第一次是他殺的~如果照字典來看應該不是再犯吧?因為沒有確定判決~但是事實上他的確是再次犯罪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1:00
你超速一次沒被抓到,第二次超速被抓到,警察會說你再犯嗎?當然會說你是第一次被抓。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3:00
現實上有很多案件是一案追出數案,這種叫做一罪一罰合併執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3:00
法律有「不溯及追往」這個觀念,第一次的殺人沒有證據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3:00
第一次沒抓到似乎不能當例子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4:00
所以會有幾百年的徒刑,合併執行 15 年這種事。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5:00
這邊的情況應該是確認有犯而不是沒證據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5:00
所謂證據,就是明確列出被告當時留下的種種痕跡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6:00
所以此事最簡單的判決就是給數次警告,然後你可以規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6:00
以本例而言,板主應要列出t君人身攻擊的當時回文與推文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56:00
那部分?比例原則應該是在談母法承諾與子法目的衝突的調解。這裡討論的內容並沒有母法與子法衝突的問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57:00
一罪一罰合併執行那部分ok,了解
作者: goodrain (mr.fu)   2015-07-04 17:06:00
推ex大 深表同感.. 那推文整串都有引戰的問題= =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11:00
合併執行是因為:單一犯行若非無矯正之可能,則其未受矯正前之所有犯行不可謂之難以矯正。而分開執行會讓刑罰的結果失去其矯正的意義 (過重)。所以會在單一犯行的刑責和總刑責間,求一個平衡點。通常是單一犯行的刑責再往上加個幾成。至於無矯正可能者,你也不可能槍斃他 100 次,現實上你也只能執行一次死刑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15:00
感謝說明~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15:00
至於比例原則是:板主管板可以警告,可以劣退,限期水桶和永久水桶。你訂立板規時,理當以達到板務和諧又最小侵害板友討論權利為原則。動不動就永久水桶這種,如果就公法來看,當然都是不合比例的。不過私法內規,也就沒那麼多講究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19:00
記得站規有說轄下相關規定不得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28:00
這種是不可能違反法律的。水桶又不能限制、強制任何使用者的合法權利。除非你訂條板規諸如:每天都要虐待一條狗提供照片才準發言。或二手買賣板可以買藥妝之類的。否則水桶這種事,就只是服務能否限制和終止的民事糾紛而以。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34:00
I see.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5-07-04 18:31:00
其實根本就符合鬧板劣退及永久水桶,整個版上到處都是他的文
作者: kblover (聖貓天使)   2015-07-04 18:49:00
程序是不符合的
作者: hans7192 (Hans)   2015-07-04 18:57:00
我有回黑卡那篇文 他根本是選擇性回文引戰明顯可是版主並沒有公告警告一次或水桶多久的處分才讓他發閃燈文繼續戰 閃燈我不懂就沒參與了真心覺得直接終身水桶是有點嚴重
作者: lovemost (螃蟹)   2015-07-04 20:25:00
這樣的處理才是正確的,若他以後仍然保持那樣語氣和態度被桶就是自找的,合程序規定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20:40:00
應該弄錯了。板主還是要桶,只是拆成兩篇公告,然後把再犯解釋成累計兩篇。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4 23:42:00
想問一下,我記得之前同人不同帳號有差不多的原因水桶過了現在在被桶一次應該算再犯了吧?還是只看ID?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23:44:00
分身帳號即同本尊帳號 但要送帳號部認定帳務部是以IP位置做認定 板主不可以自行認定其實有PLUGIN可以直接查一目了然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4 23:55:00
記得跟powerslide是同個帳號?而且不只一個…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00:00:00
確實很多個..要送帳號部處理 板主不能認定新站規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5 00:01:00
https://goo.gl/lL7O9j 都自己承認了……
作者: infoto (Still Live)   2015-07-05 18:14:00
超好認的啦,你只要逼他秀身家,他就會自己表列得獎事蹟而且絕對不會遺漏任何一個獎項喔建議版主只要看到這種秀身家的就直接水桶,保證命中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8:21:00
樓上 不能這樣啦 這樣我出門要帶非自殺聲明書
作者: loveadu (Aimer)   2015-07-05 20:00:00
再犯就怎樣怎樣,目的是防止他犯同樣錯誤,並給他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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