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發文前已詳讀置底小組組規與組務板板規,若不符規定願受刪文或水桶處分。
申訴人:ShenVen5566
被申訴人:angelio
看板板名:TOS
申訴訴求:取消 水桶 7 x 2^2 = 28 日之處罰
申訴內容:
│ 文章代碼(AID): #1Swsdz6c (ToS) [ptt.cc] [公告] ShenVen5566 (超貼) (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558931965.A.1A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8 Ptt幣
angelio版主以 TOS版規
[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將本人予以水桶處罰
申訴內容如下
第一. 對TOS版規其定義有疑義
每個人對於一週內X篇文章定義並非完全相同
最明顯例子便是PTT人氣第一的八卦版
其版規對於一日內2篇問卦之判定為 0:00 重置其發文篇數
不同版對於這種跨日/跨週/滿X日/滿X週的判定當然多少有點不一樣
但如此模稜兩可之描述就算是常駐活躍在TOS版的板眾也不一定了解
以下為佐證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angelio: 是的,一週=7日=168小時。 05/10 08:48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5/10日之判例便有三位版有對此於此版規之判決不甚明白
甚至 acer5738G、coeXist為TOS版之常駐活躍版友
由此可證明
此版規並非清楚明瞭使人明白此
"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為需滿24*7=168小時後才可發文"之規定
此為第一個判決不合理之原因
第二. TOS版已有一週內限發至多兩篇 為相隔七日便可發文之判例
https://www.ptt.cc/bbs/ToS/M.1529295126.A.E4C.html
置底檢舉區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其置底檢舉區下 ccps9550217 檢舉 superRKO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對於此檢舉 時任版主 ghostunt893 簡易判決如下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而此被檢舉人 superRKO 發文時間如下
文章代碼(AID): #1S9Aw90P (ToS) Thu Dec 27 18:50:47 2018
文章代碼(AID): #1SBUWm93 (ToS) Thu Jan 3 18:47:09 2019
由此判例可知並非需滿168小時才可重發閒聊文
時任版主為maxliao/hana0616/ghostunt893
其另外兩人或許沒看到 也可能有看到
但maxliao/hana0616 卻為現任版主
如此判決成立 其兩人應作為此判例有效之佐證
版主 ghostunt893 在此做出之此版規之解釋判例確實為 不需滿168小時便可發文
在版規
[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之文字敘述並無更改情況下應予以同等標準判決
判例之所以為判例 其意義為作為後人行為之量尺標準
版主 angelio 不應以版規無調整情況下做出違反過往判決之判決
而angelio版主以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為例
舉出另外兩位版主也無疑義 以此邏輯應以angelio版主現時標準作為未來判決標準
但在版規描述並無任何更改情形下 出現雙重判例之事實為不合理之事
否則如果在無改變版規情形(現以附註)下
下個判決的版主於同樣版規下又再次推翻angelio版主之判決
認為只要隔7日便可發文 其標準何在??
於法治國家此為不合理之事
此例更顯遵守判例之重要性!
版主angelio自身不遵守先前判例
卻要求其他人以自己判決作為未來判例作為版上運作標準
此舉豈不自相矛盾?
甚至認為該判決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也並不合理
不合理之事無人舉發並無法充當其未來行為之合理性
因此認為此判決並不合理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