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RanKa (☁☁☁☁☁☁☁☁☁☁)》之銘言:
: 小組長之見解:
: 在這邊我們可以清楚得知板友tong70624之禁言日期總數為:37日。
: possible322 :217日。
: 小組長個人見解如下:
: 板友tong也是氣憤推文針鋒相對,但是板友p的日數卻都比他多達180日之久。
: 這部份小組長覺得有失比例。兩位板主在打擊客體上的功夫有著很不錯的著墨。
: 但是,在劣者個人看來,這件事要罰就要兩人都要罰之外,因為爭吵對於板友的
: 影響在不分是t板友或是p板友而言都是種負面及不悅。
: 可是他倆位之禁言日期確是感覺有分的,當然,各板主有其司法自由權。
: 劣者本人之想法就是今天吵架的就是這兩位,主客體都很明確。
: 我會採兩者同樣禁言天數之舉。
: 小組長建議: 兩位之禁言日期 皆為 37 日。
: 希望板主修改日期如上,接下來為當上小組長後分享給幾位的一點想法。
: 爭吵都難免,玩遊戲早就習慣。但是在板面上吵實在是太浪費時間精神又會違規。
: 可以比賽的就去比賽可以PVP或是主動攻擊的就在遊戲內解決。
: 比如像: 天堂 wwww
小組長您好,
該用戶畢竟是違反了本版已經事先聲明"必定加重的版規"在先
另外一位用戶明顯沒違反, 如果兩者判刑一樣
不論如何過去因為該法條(公開他人遊戲ID而加重)進桶的人都極為不公平
無論如何,無論怎樣判都不可能這兩位會是一樣刑期
如從法理的角度來看, 該用戶最多採列【第一點因具爭議客體不明確】而不採計
亦即最多所減其刑為
第一次7天, 第二次30天(加重一級)同第三次90天,亦及最少97天
否則任何人以後都會直接觸犯公開別人遊戲id的版規
該版規形同虛設, 再望小組長詳細明察。
另該用戶實際上違反B10,
礙於ACE代表僅針對他個人名譽未提出相關申訴暫未採計
所以無論如何從哪個角度看這兩位不可能判同樣刑期
我還是再次強調一點, 該案如possible322不公開別人遊戲ID
本版版務不可能去判那麼重大的刑期, 且該用戶攻擊俱樂部團體再先
本版嚴禁團體攻擊,
另一位用戶實為ACE方代表情緒失控而導致其爭執產生
從情理角度上重新思索, 於情於理於法都不會是兩位受到相同刑期
這樣要置版上其它俱樂部成員於何地?
是否有鼓勵本版所有版友去攻擊團體之行為?
嚴重違背本版多年來秉持的標準(詳見版規B9/B10相關描述)。
另公開ID在現今的法律中真的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嚴重
如果從個資法的角度該用戶可能已經有觸犯刑法之問題
還望小組長再深思並檢視清楚該用戶所違之規定。
是否應當這樣判處?
敬祝 順心
BBO版務
r51303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