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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3225737 (轟) 看板: ComGame-Plan
標題: Re: [申訴] 不服小組Sub_GOnline小組長BaRanKa判決
時間: Sun Nov 22 11:10:12 2020
首先感謝申訴人敘述清晰、條理明確讓群組這邊能夠很快理解問題
針對你的申訴,做出以下判決
根據WOW板板規
【罰 則】
違反板規經檢舉或板主巡板查證後屬實
初犯 水桶10天
累犯 水桶30天 (視情況給予退文)
三犯 水桶180天(含退文)
四犯 永久水桶(10年)含退文
查申訴人 Vergil5566 之禁言歷史紀錄,確實為初次違反板規
(就公告原文來說,並無舉證申訴人為累犯,但卻以累犯之刑度處分))
不論其違規內容及嚴重程度為何
依照該板罰則,是不得給予退文處分(連"視情況"都沒有)
故請板主至 ID_Problem 板申請取消退文處分
謝謝
※ 引述《Vergil5566 (魏吉爾)》之銘言:
: 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 5. 看板監督權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1. 小組長開板權
: 2. 組規制定權
: 3. 板主任免權
: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 5. 看板監督權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不是板務案件申訴到組務板稱為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必須是組務板"發生"的事情)
: 也就是說你的案件有提到任何一般看板的話不受理
: 申訴人:Vergil5566
: 被申訴人:ChenDao/BaRanKa
: 看板/群組:WOW/Sub_GOnline
: 申訴訴求:
: 1.原判決申訴人文章劣退部分廢棄。
: 2.上開廢棄部分,被申訴人應至ID_Problem板申請取消退文。
: 申訴內容:
: -爭點
: 本案小組長裁定與原判決皆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重大程序瑕疵,以下分述之:
: 一、按申訴人Vergil5566在民國(下同)109年11月11日於WOW板發表一篇文章,被申訴人即
: WOW板主ChenDao於109年11月14日認定申訴人違反板規四.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判決水桶
: 30天+文章劣退,然依WOW板規,僅能判處申訴人水桶10天,故申訴人不服,向被申訴人即
: Sub_GOnline板小組長BaRanKa申訴,被申訴人ChenDao亦於審理過程中自行承認其違法不
: 依照板規判決(證1),依現行WOW板規不得判處申訴人退文及水桶10天以上之處分,惟被申
: 訴人BaRanKa明知被申訴人ChenDao違法判決,竟於109年11月17日仍維持原判:「水桶日
: 期一樣,但是我對劣退文章比較有點意見(仍維持劣退處分,僅勸告應對初犯較寬容)。」
: (證2)。
: 嗣後經申訴人於該判決下推文聲明不服,被申訴人BaRanKa方將水桶天數降為10天,惟未
: 撤銷退文處分,僅於「證1」貼文下留言:「請申訴人務必理解,以上結案,水桶日改
: 10day」並不再回應申訴人,故申訴人對被申訴人之認事用法誠難甘服,爰依法申訴,以
: 資救濟。
: 二、次按,參照WOW板規【四.隱私/著作權】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者:「以各種方式(包含
: 簽名檔、名片檔、暗黑分享…等),PO出他人個人資料(本名、手機、ID、e-mail、通訊帳
: 號、相片…等)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於推文內犯規之情形,視情況砍除該文章)。」
: 、【罰則】違反板規經檢舉或板主巡板查證後屬實:「初犯水桶10天」。
: 因WOW板為統一罰則,並未於各條文內有獨立罰則,除非該條文有加重事由,然申訴人於
: WOW板並未有任何違規紀錄或遭受處罰,四.A板規亦無加重事由,故申訴人應為初犯四.A
: ,依板規僅能處以水桶10天,然被申訴人ChenDao竟處以累犯之30天水桶+退文,經小組長
: 裁決後處以初犯之10天水桶,但維持劣退,上開判決已有違背板規之違法。
: 三、再按,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均須有明文規定,是為罪刑法定主
: 義。鈞 群組長亦持此見解:「不過先說明一點,以本站之處罰手段執行處分必須有其明
: 文規定,即使使用者明顯違反某一規定,若未規定此一違規之處理作為,則不應給予禁言
: 以上之處分,警告或其同等之處分是可以接受的。」。
: 詎被申訴人等明知依現行板規之明確授權,僅能判處申訴人水桶10天,因WOW板規罰則沒
: 有刑度範圍,已明文規定固定懲處天數,亦無板主裁量之餘地,然渠等仍執意維持劣退處
: 分,被申訴人ChenDao竟稱:「…當我認為有必要的時候,脫離板規行使權力,正常的,
: 再說一次喔,你說我不依照板規行事,我承認,但是我認為這個決定是合理的,至少我捫
: 心自問是合理的。」、被申訴人BaRanKa亦稱:「…版主在執行其版務時增加天數或是減
: 少天數都是可行的。」。
: 被申訴人等身為板主與小組長,不但有制定板規的立法權,還有執行板規的執法權,竟公
: 然聲稱枉法裁判問心無愧,顯然本件歷次裁判均有重大程序瑕疵。
: 四、綜上所述,懇請 鈞群組長撤銷原判決,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