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TA 看板 #1OP88nzt ]
作者: qoo780410 (我妻雷姆) 看板: GTA
標題: [公告] a34021501已被執政官水桶
時間: Thu Dec 29 11:25:34 2016
板友a34021501因違反板規9-3,退文並水桶180日,另援引板規12-2加重。
說明:
一、違規文部分:1.經查GTA實況經驗甘苦談 Part系列,已有多次遊走鋼索(X)板規(O)
邊緣,雖然文章部分大量參雜無關本板且意義不明文字,但因仍有
有關GTA話題之討論(不論內容),板務因此決定放行。
2.惟,該板友於2016/12/29 01:42:18 所PO出之part3(下方有備份屍體
供參考)之內容,分開處理可以看到有無意義文字(ex:雙生、雙靈等)
及有關GTA討論,但合在一起觀看,通篇下來所得到僅有意義不明的結
論,本篇已踩到板主底限。
3.經審酌後,一來因本板板規無鬧板規定之處置,原先有考慮過是否援
引19條之規定參酌他板對於亂(鬧)板之規定論處,最終方案決定回到
料理的原點(X)板規的原點(O),認定以無關本板之文章方式論處。
二、加重處分部分:1.板主先前已於#1OM8eYQ0 (GTA)之文章給予口頭警告,若再犯9-3則
不警告逕依累犯方式處置。理由如下:
(1).板規12-2:經警告後又犯同條板規者,審酌情況依其規定或準用
累犯標準加重懲處。
(2).本文雖然觸犯9-3,但最終因板主裁量准其過關,另給予警告但
書,若再犯相同板規將依累犯方式處置。
(3).GTA實況經驗甘苦談 Part3再次觸犯板規9-3,符合再犯資格。
2.另,雖#1OM8eYQ0已達違規之標準,但考量板主已給予放行,故不宜
再次懲處(即退文),僅加重水桶至一倍。
三、結論
[閒聊] GTA實況經驗甘苦談 Part.3 本篇退文,水桶180日加重一倍,
共計為嘟嘟360(https://i.imgur.com/7K0lDy2.gif)
我是說,水桶360日,以上。
以下附上備份屍體:
1.http://b.bbi.com.tw/GTA/1OO_b-F6.html
or
2.http://imgur.com/y9lJ1DH.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