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s板主群不處理檢舉

作者: ice0514 (五子)   2014-07-13 18:57:47
我就我涉入的部分做簡單的回答
還有一些針對法規的部分
若您認為有不盡周全或是認為我可以做更多說明的部分歡迎提出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有回跟沒回一樣.....小組長是要你回答處理過程,你貼這個叫處理過程?
: 你以為每一個人都有他心通???
: 一、按本條規定以「發表、轉載、散佈不實言論之文章,且有誤導之可能」為構成要件,
: 故單純發表、轉載、散佈不實言論之文章尚不足為處罰之理由,猶須有誤導之可能
: 始得罰之。準此,如明顯為不實之內容而為一般人所知且無誤導之可能自不得加以處
: 罰。惟事實如非廣為周知,而以反於事實之言論加以散佈,因有誤導之可能而具
: 應罰性。又本條以有誤導之可能為處罰要件,性質屬危險犯,舉輕以明重,如已有誤
: 導實害,則更無縱容之理。查rehtie之不實言論經已令neoa01產生錯誤認知,早已跨
: 越「可能」之範疇,依上開說明,不予處罰難以昭管理人之公信。
: 推 ksbjo852:問個問題 無視減商,只有那隻攻擊100的狼人? 06/22 17:29
: 推 pm2001:來投薩魯曼 不過應該是黑箱奧丁 06/22 17:30
: 推 freeQoo:一人一票投1 檢視是否黑箱 06/22 17:30
: 推 NB574:澳丁謝謝 感恩 06/22 17:31
: 推 asonge0000:奧丁啦 不要欺負新手北歐隊 06/22 17:31
: → rehtie:NO 無視減傷是把你隊伍所有減傷效果都廢了 06/22 17:31
: 推 neoa01:我也想問奧丁R3無視減傷狼人,只打100,為什麼要注意阿? 06/22 17:31
: 推 WSzc:就是4 毫無懸念 06/22 17:31
: → rehtie:跟無法控制是把你所有能夠對敵方施放的技能都廢掉道理相同 06/22 17:32
: → neoa01:3Q,原來是一隻減傷,也會造成另外兩隻,變成無減傷效果? 06/22 17:32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Tmz8hCkelk&t=11m47s 注意日期,從古早就不是
: rehtie說的那樣。
: 二、jerry110006每被質疑不處理誤導,輒以張貼板規敷衍了事,查其意思似因未有五人
: 檢舉故不受理:
: (一)按「即受理」非「始受理」,「即」指立刻、馬上受理之意,亦即於有五人受理
: 時管理者應馬上作出回應,非謂未達檢舉之定足數得不受理。如jerry110006將有
: 否五人檢舉認定為處罰要件,恐怕對文字理解尚待加強。又於#1Jfdrghg (ToS)
: 一案,亦無五人檢舉jerry110006仍以誤導為由處罰,不知jerry110006又如何自
: 圓其說?
: (二)次按「即受理」非等同於「即處罰」,管理者仍應審查是否是不實,有否誤導之
: 可能,方得據以作出處分。惟遺憾地是,在TOS板主群實際操作下卻將五人檢舉
: 變成絕對處罰要件,不論真實與否,只要檢舉達五人即視為誤導,立刻處罰。
: 如此三人成虎,將五人檢舉作為板主集體失智的免責事由之規定,值得檢討。
: 再者如前所述,此規定既以有誤導之危險為要件,則越多人檢舉顯示越無誤導之
: 危險,應更無可罰性,TOS板主群卻將之作為認定誤導存否之佐證,越多人檢舉
: 越減低TOS板主群認定是否不實之必要,前後規範意旨互相拒斥,恐怕非常人之
: 思維能作出如此規定。且依#1DgmDkE9 (BoardCourt)站長說明,板主群更無不受
: 理之理。
本條板規中仍有部分不盡周全之處
板主群已在修正對於"誤導"的定義
近兩次的板規PATCH都往這部分走
有問題不合理之法規需要檢討以及審視,這一點我絕對贊同以及執行
在舊板規中確實會有您以上所說第二點的疑慮,也是會讓一些問題的焦點被模糊
客觀事實存在時需要依此為依據來處置較為恰當
此規定既以有誤導之危險為要件,則越多人檢舉顯示越無誤導之
危險,應更無可罰性,TOS板主群卻將之作為認定誤導存否之佐證,越多人檢舉
越減低TOS板主群認定是否不實之必要
這部分在誤導這詞應用時確實有部分疑慮
起初定立時是希望不要讓板主帶入太多主觀的判斷,
從而希望板眾會提供更多角度的審視以及相對客觀之立場
但有上方您指出的盲點,這一點我們也會就我們的板規繼續討論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 三、對ice0514之回應:
: 請見本文 一 之說明,對於一個已造成誤導實害者,只給警告,反觀對於其他使用者
: 之內容,是否不實未臻明確即逕處28天,然後開始猛按計算機,處分文中洋洋灑灑列
: 出如何算出這些天數的過程,完全不附成案理由,個人認為貴板板主們真的是「太公
: 正」了,給個讚。
我的判決標準就是如此
J板主的判決目前您也還在走申訴程序
是否不實未臻明確即逕處28天,然後開始猛按計算機,處分文中洋洋灑灑列
出如何算出這些天數的過程,完全不附成案理由
以上這段在我的判決中並沒有這樣的問題吧?
其他板主的判決不是我能去干涉的。我也只能靜待小組長裁決。
: ※ 引述《jerry11006 ( ̄︶ ̄)》之銘言:
: : c. 錯誤遊戲資訊
: : 發表、轉載、散佈不實言論之文章,且有誤導之可能,推噓文亦同,
: : 若為文章則原文刪除
: : 註:此條板規為,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 ※ 引述《jerry11006 ( ̄︶ ̄)》之銘言:
: : c. 錯誤遊戲資訊
: : 發表、轉載、散佈不實言論之文章,且有誤導之可能,推噓文亦同,
: : 若為文章則原文刪除
: : 註:此條板規為,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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