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OL板務相關

作者: sitos (麥子)   2013-11-20 00:41:20
這段時間我一直斷斷續續地在想這一篇文怎麼回,倒不是問題很困難,
只是這些問題的答案基本上都是「視情況而定」。原本想要依著原則,
整理一個相對完整的規則出來,但是想了一陣子以後發現,想要包山包海,
把所有的可能性都列出來基本上不太可能,就算可能我也沒那麼多時間寫。
因此接下來的解釋會依著這次被提出來的例子來寫。
基本上這些問題最核心的共通點就是「板主是否應遵循判例?」,
而對於這個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要「視情況而定」。
首先,我認為板主對於板上違規行為的處分,作為判例是板規的延伸,
不論是出於板規書寫上的限制,或者是為了保留執法的彈性,
板規在制定的時候多半不會具體到特定的違規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違規,什麼樣的行為不會被認定違規,
除非板主基於該板規作出處分與不處分的判決,否則單看板規,
也許很難確切地知道。因此我個人認為板主引用某一條板規,
對於看板違規行為進行判決,不論處分或不處分,都是對該板規的執法標準,
以特定案例為例作出解釋,故形成的判例則可以視為對該條板規的解釋。
也就是說,判例的效力基本上是板規效力的延伸,那麼板主是否應遵循判例,
這個問題也可以被視為是板主是否應遵循板規來進行處分。如果單看這個問題,
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基本上明文的板規在要求板友遵守的時候,
板主當然也要負擔依照板規判決的這項責任,否則板友遵守板規不保證不被處分,
不遵守板規亦不保證會被處分,參與討論的板友便會失去遵守板規的動機,
甚至因為不了解板主執法的尺度而失去遵守板規的能力。
故板主在對於看板違規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不依著先前判例的標準,
便會造成板友無法遵守板規,進而造成板規失去原本規範行為的作用。
這樣的管理方式就管理的目的而言當然是不好的,如果有這樣的情況,
雖然不見得有違反上級的規範,但基於對管理造成的負面影響,
小組長自然應該要進一步去了解板主是否有管理不當的情況,並給予適當的協助。
判例的效力基本上是板規效力的延伸,但板規的效力在時間上並不是無限的。
因為板規是可以被修改的,一旦板規被修改,原先有效的板規經過修改,可能變為無效。
原先沒有規範的事項也可能在板規修改後,變成違規而不允許的事項。
既然板規可以被修改,板規的效力有其時間限制,判例的效力自然也一樣。
只要板主認為執法的標準有修改或修正的必要,當然可以透過適當的公告過程,
讓板友得知板規作出部份的調整,藉此修改板規的認定標準。
同樣的原則也可以應用在判例的效力調整上,即使過去的判例已實質存在,
只要板主認為該判決標準已不適用於當下看板的討論情況,並因此修改判決標準,
在經過適當的公告過程向板友表明此一狀況以後,自然可以對判決標準作出修改。
這樣的權力基本上和板主修改板規來改變管理方式的權力是一致的。
綜合上述的觀點,我認為板主的確可以有條件地不遵循過去的判例,
不論是自己的判例或是其它板主的判例,不論是現任板主的判例或者是卸任板主的判例。
判例的效力既然是其所應用的板規的延伸,自然板主可以透過對該條板規重新解釋,
廢除該判例其判決標準所代表的效力。但同時我認為這樣的過程應該審慎而為。
如前所述,我認為判例是板友了解板主對特定板規具體認定標準的重要途徑,
如果板主經常性地廢止判例的效力,將會使得板規的執法缺乏一致性,
因此若有這樣的情況,小組長當然也應該進一步了解板主是否遇到一些管理上的困難,
以致於必須經常性地改變標準。並給予適當的協助以建立一套可以穩定使用的標準,
讓板友可以較容易了解板規的標準並進而遵守,也讓板主有固定的標準可以使用。
所以先針對前篇文章提問的第一點和第二點來回答,在 ckcraig 板主去職的公告中,
hydra6716 板主已在 #1IK1lQM6 (LoL) 的推文當中表示,因為沒有合議,
所以 ckcraig 板主的判決,之後將不具有作為判例的效力。雖然我也不喜歡這樣,
但在 LoL 板管理的現實困境當中,我可以接受板主群最後作這樣的處置。
在先前的幾個申訴當中,就我的了解 LoL 板主群的確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
我曾經詢問是否有合議的可能性,但基於效率的考量,最後並沒有考慮合議。
在板主群的判決不經過合議,板主又沒有正副之分,又都是板友投票選出,
具有民意基礎的情況底下,事實上即使板主間意見不一致,但並沒有哪一位板主,
擁有更大的權力可以推翻另一位板主所作的判決。也因此,類似的案例,
可能因為承審的板主不同而造成判決結果不同的情況。在了解有這樣的問題後,
我提出的折衷方案是,一旦有案件被申訴,且有與先前判例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我就會將該案件發給先前相似判例的承審板主進行判決,藉由讓同一位板主判決,
來達到判決標準一致的要求,同時可以避免合議造成效率低落的困難。
我承認這不是一個非常好的解決方案,但至少維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所以針對第一點,雖然卸任板主與現任板主過去同時在任,對案件也都有管轄權,
但事實上當某一位板主針對特定案件作出判決以後,其它板主並無直接推翻的權力。
若板主間並無從屬關係,某板主作出判決後,其它板主對該案件便不具有完全的管轄權。
因為其它板主對該案件不論後續的處置為何,都必須與先作出判決的板主進行協調。
在板主間已確定不合議的情況下,我認為要求非承審的板主追認另一位板主的判決標準,
並不是一個適當的作法。畢竟以 LoL 板的板主皆獨立參選,政見也都不同的情況來看,
板主之間意見不完全一致,判決標準不完全一致,都是很可能出現的情況。
而小組長對於案件所作出的裁決,主要也是在處理板主的判決是否有不當擴權,
是否沒有依照板規所制定的原則在進行,只要還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小組長並不會介入認定標準的制定,進而影響板主對看板管理的實質權力。
因此,在板規的大原則底下,板主採用高標準或低標準,只要標準一致,
原則上小組長會以板主的意見為主。故當板主們採用不同的標準時,
小組長除了會進行協調希望統一標準以外,也要尊重板主對於看板管理的理念,
因此會盡量避免強迫某位板主接受另一位板主的標準。所以才會有上述的重審折衷,
希望以讓同一位板主對相似案件進行判決來避免相似案件有判決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在這個處理方式底下,既然卸任板主已去職且不擔任板主職位,
便無法對相似案件作出判決,那麼相似案件只好依照其它現任板主的標準進行判決。
由於 ckcraig 板主先前的幾個較有爭議的判決,的確和其它板主標準不完全一致,
故 hydra6716 板主已在其去職時將這個問題提出並作出說明,
我認為在第一時間就已經表明判例不再續用的立場,已經是適當地公告這個改變。
唯一美中不足的瑕疵可能是這一點沒有寫在公告的本文當中。
但 hydra6716 板主已經在板務處理上廢止了那些判例的效力,
故即使在判例發生時經過申訴並由小組長審理認定判決並無不當,
一旦板主認為該項板規的判決標準需要修正並且經過公告程序讓板友周知,
那麼板主自然有權終止該項判例對板規以及板務判決的解釋效力。
因此針對第二點,即使是經過小組長裁決的判例,亦非不能更動。
對於第三點,基於判例無效的根據在於板主主動改變板規與其認定標準的權力,
根據法理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以舊有板規及其標準進行審理時所形成的判決,
即使在板規或認定標準改變以後,仍然可以保有其判決的效力,判決仍屬有效。
當然,若現任板主認為舊案採用的判決標準不當,而決定要重審舊案,
也是板主對板務處理的權力,這部份則由仍在任的板主依看板管理的需要來作決定。
針對第四點,即使是有效的判決,因為板規或其認定標準已作出明文的改變,
因此先前的判例經過宣告以後,板主當然可以解除其認定標準的效力。
最後,過去這段時間非合議制的狀況,的確是有對同一個板規認定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在組務這邊的處理方式是,只要申訴者可以明確指出與判例不一致之處,
小組長就會將該案件交還給先前該判例的承審板主進行審理,
以確保判例與後來的判決可以一致。可以參考 #1IIg501M (Sub_Strategy) 第一點,
便是兩位板主標準相異的情況下,將案件交給先前判例的承審板主重審。
而卸任板主去職後,由於其它板主可能無法對與其先前判例相似的案件採用一樣的標準,
故仍在任的板主直接宣告其判例失效,表達不追認該判決之標準,並且公告周知,
雖然稱不上是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在沒有合議而實際上各板主標準也不一致的情況下,
仍在任的板主似乎也只能採用這樣的方式來維持自身所認定的判決標準。
以上是目前組務對相關問題採取的態度,我想這樣的想法也稱不上完美。
尤其是近期 LoL 板的板主更換頻繁,的確會造成板務處理標準也隨著變動,
但迫於現實的困難,這是我認為可接受的處理方式。如果對這個議題,
在不影響板主實質管理看板的權力的原則底下,認為組務能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也煩請關心這個議題的板友提出具體可實行的建議。謝謝。
作者: THC13 (惡魔黨頭目)   2012-01-20 02:06:00
從源頭來看,多位版主政見不同卻同時透過投票產生,就有問題
作者: gully (溝鼠)   2012-01-20 06:10:00
BBS的看板管理制度本來就沒什麼效率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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