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OL板板主NeVerEnouGh之D1判決

作者: sitos (麥子)   2015-08-08 16:17:01
※ 引述《longray5566 (長叡五六)》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在申訴人寄給板主的信件當中,申訴人認為受處分的原文,
: : 其主要的命題是在比較遊戲的觀賞性,並將其它遊戲與 LoL 作比較。
: : 但從該文的脈落來看,一開始討論的是三國的觀賞性,接著開始舉例,
: : 所舉的例子是史特瓦拉跟圍棋,這裡的篇幅都是用來說明一項競技,
: : 不論其變化性有多少,但沒有從事該項競技的外行人可能完全看不懂。
: : 至此為止完全與 LoL 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與 LoL 作比較。
: : 而到最後說明 LoL 為何具有觀賞性的段落,也只說明為何申訴人認為 LoL 有趣,
: ^^^^^^^^^^^^^^^^^^^^^^^^^^^^^^^^^^^^^^^^^^^^^^^^^^^^^^^^^^^^^^^^^^^^^^^^^
: : 但並沒有將 LoL 遊戲有趣的地方和其它的遊戲互相參照比較。
: : 事實上三國也一樣有飛來飛去等特效,但原文中完全沒有對此作出比較。
: : 這方面的參照比較與論述在原文中並不存在。因為沒有對照與比較,
: : 該文並不能被視為將其它遊戲的觀賞性與 LoL 遊戲的觀賞性互相比較的文章。
: : 基於整篇文章所討論的幾乎都不是 LoL ,也不如申訴人所述旨在比較遊戲觀賞性,
: : 依該文撰文之脈落與篇幅來看,其主要討論的焦點實為「說明其它遊戲欠缺觀賞性」,
: : 而與 LoL 無關,故板主認定違反板規 D1 之判決維持原判。
: 我承認確實缺乏直接比較的部分
: 但這也只能說我在與板主通信中說我有比較是錯的
: 我並不認為這樣就代表我觸犯D1板規
: 根據我以上標註的內容,我想組長也認為
: 我確實有提到"LoL為何有觀賞性"
: 我承認該篇文章中討論LoL的部分確實很少
: 但根據LoL板的板規:
: D1【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 內文及標題與本討論板無關之文章。
: D1是"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 內文及標題與本討論板"無關"之文章
: 而我認為我的文章絕對說不上是完全與LoL無關
: 舉例來說,假設作文評分標準只有寫完全離題者零分
: 有人偏題就以完全離題的理由判零分這不是很奇怪嗎?
對於申訴人提出來的這個問題,我到底應該要怎麼回覆,要回覆得多仔細,我想了很久。
一方面,如果不是很仔細地回覆這個問題,其實講不清楚我想要表達的概念,
當然也就無法達到溝通的效果。畢竟判決的結論早就講過了,再講一次意義不大。
但另一方面,如果要很仔細地回覆這個問題,文章的篇幅勢必會很長,
除了我要花很多時間去撰寫這篇文章以外,申訴人也得花一段時間讀完。
讀完以後也可能還有其它想法要溝通。但這個案子在小組組務的層級應該是不會改判了。
也就是說不論申訴人和我討論多少,除非繼續申訴,而更上層的板務人員認定不妥,
否則小組組務層級的判決基本上不會改變了。我回覆這個問題,就只是表達我的想法。
很可能對於申訴人所提出更改判決的要求毫無幫助,而這樣做也許沒有實質的建設性。
但既然判決是我作的,我想我仍然有責任去解釋我的判決,既然是份內的事,
那就還是得要做才行。接下來主要要解釋的是,為什麼在一篇文章當中,
明明有「一小部份」與 LoL 遊戲有關的情況底下,我仍然肯定板主的判決,
並且讓判決維持原判。如果依照 LoL 板板規 D1 :
D1【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內文及標題與本討論板無關之文章。
其字面的意義所約束的對象是「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以及內文及標題與本討論板「無關」之文章。在這裡的討論區主題,
所指涉的當然是 LoL 的遊戲內容。因此從板規 D1 字面上來看,
板規 D1 所禁止的是與 LoL 遊戲內容完全無關的文章。
申訴人受處分的原文的主要部份與 LoL 的遊戲內容無關,這點應該是沒什麼爭議。
主要有爭議的部份是在該文的文末提到了一些 LoL 的遊戲內容,這部份是否有關。
如果這部份的內容與 LoL 的遊戲內容是有關的,那是否可以因此不違反板規 D1 ?
對於這個問題,板主的回覆是,一篇文章不能整篇都在講述其它遊戲的遊戲內容,
僅在文末加幾句 LoL 的遊戲內容,就迴避板規 D1 的約束。假使我們要從字面意義,
對板規 D1 作理解,一篇文章有一小部份與 LoL 的遊戲內容有關,
那麼就不是「完全」不符合,也不是「無關」的文章。板規的字面意義,
和板主對板規的理解以及執法的尺度,存在著某種落差。
這樣的落差,不只是發生在板規 D1 上面,也曾發生在 LoL 板其它的板規上面。
因此對於 LoL 板的板規是否可以描述得更加「精確」,更符合板主心中認定的尺度,
我確實有詢問過板主調整板規描述方式的可能性。而板主提出很實際的限制,
要把板規寫得十分精確,一方面勢必加長板規的篇幅,一個篇幅過長的板規,
除了讓板主在訂定板規與執行板規上難度增加以外,板友們閱讀與遵守板規的難度,
同樣也會大幅增加。因此精確地描述所有違規的事項,本身就會帶來某些壞處。
然而還要權衡利弊,就算板主們花了很多的時間去把板規變得更加地精確,
是否就可以完全消除板規字面意義與板主認定標準之間的落差?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理想上我們當然都希望板規,或者任何規範,甚至法律,可以寫得清楚到一眼就能判斷,
哪樣的行為是違規違法,哪樣的行為不違規不違法。但受限於文字形式的表達能力,
大部份的時候,這樣的理想是無法實現的。不只是一個網路論壇的發言規範是這樣,
在現實生活中,各國的法律與司法執行狀況,也經常存在著這種解釋與執行上的落差。
連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都無法完全消除的不理想狀況,我不可能去苛求板主達成。
因此,在板規的字面意義,與板主的執法尺度,確實有某種程度的落差的情況下,
我對於板主判決的認定,重點就放在這樣的落差是否是一個常理上可以接受的落差。
或者更具體一點來講,當一篇文章「絕大多數的篇幅都在講述其它遊戲,
只有在最後面加上幾句與 LoL 遊戲相關的描述」,是否可以被視為是「與 LoL 無關」?
也就是 NeVerEnouGh 板主在 #1LFHAmNR (Sub_Strategy) 中所持的立論是否成立?
如果我們從字面去理解「無關」,那哪怕只要有一點點的關聯,都不能算是「無關」。
但在日常生活的語言使用上,絕大多數的時候採用的都不是這種極端嚴格而精確的標準。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禿頭」,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禿頭就是「沒有頭髮」。
但在現實生活當中,多數被稱為禿頭的人,事實上仍然是有頭髮,只是髮量稀少,
或者是頭上某些區域沒有頭髮而已,並不是「沒有頭髮」。因此,如果要嚴格定義禿頭,
勢必就會去討論怎麼樣的人才算是「禿頭」,甚至可能進一步落入連續體謬誤之中。
但事實是,雖然禿頭本身是一個不甚精確的概念,也很難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說明到底有多少根頭髮才算禿頭,有多少根頭髮就不算禿頭。但我們仍然能判斷禿頭,
雖然每一個人對於禿頭的標準可能不太一樣,可是禿頭仍然是可以被判斷的。
回到板規 D1 的標準上。與 LoL 遊戲「無關」,或者「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
也是類似結構的問題。這次申訴案當中受處分的原文,其主要論述與篇幅都與 LoL 無關,
如果以一整篇文章作為單位來看,這篇文章的確是與 LoL 無關也不符合討論區主題。
而板主認定在文末加上幾句 LoL 的遊戲內容,並不足以讓這篇文章與 LoL 變得有關。
我對板主這樣認定的理解是,就像是一個沒有頭髮的人(禿頭),長了幾根頭髮,
還是一樣會被多數人認為是禿頭一樣。並不會因為他不再是「沒有頭髮」就不算禿頭。
因此,一篇完全在討論其它遊戲的文章,也不會因為加了幾句與 LoL 有關的句子,
就因此被認定是與 LoL 遊戲有關的文章,並因此可以迴避板規 D1 的約束而認定不違規。
當然,也許有人會進一步問,那要有關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有關。要精確界定這個界線,
勢必又會回到連續體謬誤之中,而每一個人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既然這個標準可能無法精確地被界定,那依據板主的職權,就是交給板主來判斷。
而對現在這個案子,我認同板主對於受處分的原文所作的判斷,因此判決維持原判。
作者: longray5566 (長叡五六 只發優文)   2015-08-12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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