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ol板版主群之判決

作者: sitos (麥子)   2015-11-28 15:26:23
※ 引述《MikeWazowski (大眼仔)》之銘言:
: 不服版主群之判決
: 文章代碼(AID): #1M8Dmvvl (LoL_Picket)
: 理由 :
: E1【鬧板】
: 經板主群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為:
: 屢犯前述A、B、C、D項多次,出桶後仍明知故犯,且無悔意者。
: 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 E2【祭品文、承諾文】
: 藉由「文章」的形式給予任何承諾之文章,如條件達成後未履行承諾,
: 則水桶至履行為止。
: 推文方式的祭品文、承諾文則不在此限。
: 祭品文係以自身貢獻於特定條件達成後履行貢獻之特殊文章
: 此4位被檢舉者為皆為LOL板使用者且具有板主之特殊身分
: 發文亦應受板規規範
: 4位被檢舉人之祭品文皆係以板主之特殊權力為標的
: 而非以自身之貢獻為標的,不符板規祭品文之規範
1. 在 LoL 板的板規 E2 當中,並沒有提到祭品文需以自身貢獻為標的,
僅要求在條件達成後如未履行承諾,則水桶至履行為止。
由於 #1M8Dmvvl (LoL_Picket) 所檢舉的文章其條件並未達成,
故亦不需因未履行承諾而進行水桶,從板規 E2 的條文來看,
我認為被檢舉的文章沒有違反板規 E2 祭品文的規範。
: 依站規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之規定
: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 其祭品文有違反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 之嫌
2. 已於 #1MHV37L8 (Sub_Strategy) 進行說明。
: 係利用板主特殊身分行鬧板之實
: 違反板規E1 E2
3. 以目前本案所舉證的板規與事實來看,我不認為被檢舉的文章違反板規 E2 。
至於板規 E1 的部份,被檢舉的文章也沒有明顯涉及板規 E1 條文所述相關的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不另處分。
: 請小組長改判
: 溝通信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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