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違規行為警告判決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3-07-28 09:12:43
※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 一、根據板規3-6,護航時禁止一切迴避吐槽點之行為。
: : 二、原發文者於文章中吐槽航海王的種種,護航時就該依此進行。
: : 然a5378623卻於文章中表示「這種文章真的是...」、「只能說,嗯,不意外」
: : 此具有不明含意,迴避吐點之推文。
: : 雖然違規情形並不明顯,但已有板友檢舉,因此根據板規3-6,判處警告一次。
: : ───────────────────────────────────────
: : → a5378623:這種文章真的是... 07/27 18:27
: : → a5378623:只能說,嗯,不意外 07/27 18:27
: 那麼請問為何這樣的行為可以允許?
: → ace0824:這篇吐嘈還蠻.......... 09/26 11:14
: → ace0824:看了這篇作者的其他文章,恩,不意外 09/26 11:15
acer0824君的推文出現在9/26日 [青年] 無限住人的萬次真的是渣男一個...
該篇文章已因為違規,於9/27日刪除。
而a5378623君檢舉日期為9/29日,雖然當時文章已經刪除了
但是我的理由是因為「文章違規在先,所以裁定不受理」
判決中並未指出文章被刪除所以不受理。
或許就是因此造成板友誤認
我認為這是選擇的問題。
1.刪除了所以不受理。 2.違規在先所以不受理
這兩者都是不受理此申訴,且板友當然符合這幾個條件
因此判決時只擇一理由表示。
所以回看上篇文章中,因為我的推文造成時間點錯置
讓板友誤以為推文檢舉在文章被刪之前
在此致歉遺憾。
作者: privateeyes   0000-00-00 00:00:00
大開眼界 刪掉的就可以說不受理文章違規在先,所以裁定不受理 有夠.............錯了就承認好嗎 板主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13-07-28 09:18:00
這樣會不會造成有人看到文章違規 檢舉過後就在底下肆意推違規或不恰當的推文 然後要求先檢舉先受理好讓自己的行為不受規範?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3-07-28 09:19:00
這個問題可以討論,但本篇主要解決此次板友的爭議所以有需要請另開標題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3-07-28 13:18:00
所以這次是版友檢舉?還是版主主動介入?
作者: KoujikiOuji (古事記王子)   2013-07-29 12:51:00
這判決也偏袒的太明顯
作者: scottandk (sunkillsea)   2013-07-29 13:08:00
結論,可以說版友說的是廢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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