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4-03-30 03:50:13
※ [本文轉錄自 Suckcomic 看板 #1JDoFRwZ ]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看板: Suckcomic
標題: [公告]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時間: Sun Mar 30 03:49:4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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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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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JCmFciM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年] 美食獵人這話太像致敬七龍珠了吧
【判決時間】 2014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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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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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dla2002君違反『板規3-1』,並根據『板規10-2』,予以水桶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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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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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根據板規3-1,不得以無關作品之事項為護航,違者判處水桶三日。
例如:不爽你去畫、不然要怎麼畫(批評讀者能力)、年輕人就是不懂(批評讀者
身分)、愛看又愛吐、看漫畫這麼認真幹甚麼(批評讀者心態)
另外若以銷售量或是讀者數量來護航也屬於此項違規。
本項為最嚴重違規護航,在推文中使用會被水桶三天,在文章中使用會被直接刪文
不另行公告。
b. zadla2002君於該篇文章推文「不爽你去畫」,係屬於以無關吐點之外在事務批評
吐槽者能力之行為,此舉違反板規3-1,依板規予以水桶三日。
2.a. 根據板規第十條第二項。若曾被水桶、出桶後再犯板規以致遭水桶者,則加重處罰
為二倍之刑。此條可累計,亦即第一次水桶為一倍,第二次為兩倍,第三次為四倍
依此類推。
b. zadla2002君經查於2012年4月7日第一次進水桶(#1FVnWHx5),2012年10月22日
第二次進水桶(#1GXKqFIK),2013年7月22日第三次進水桶(#1HxJNavW)。
本次係屬第四次進水桶,依板規加重八倍水桶期限,亦即原本三日的本期乘以八倍
加重之累犯倍率,最終累積為廿四日之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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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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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adla2002:不爽你去畫03/2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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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訴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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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板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於SuckcomicBM提出申訴。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違反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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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板主:jschenlemn
作者: zadla2002 (期待新生活)   2013-03-29 08:24:00
不爽你去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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