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各板友不要太為難板主

作者: guh53067 (一個)   2016-09-03 14:51:38
大家別太激動,板主真的很辛苦沒空管你們的意見,
根據組務板小組長的說法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472593630.A.ADC.html
"板主需要的處理/解釋/道歉,其實都已經有了
對於1. 2. 兩點,請板主於兩週內處理/說明完畢 (9/14)
板友對板主的處理方式如果無法接受,也可透過罷免表現民意"
各位在9/14後即可發起罷免,還給現任板主一個正常的生活。
順便幫各位轉錄組務關於罷免之規定,以免未注意細節導致罷免無效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
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遭處分致未符合
發文限制者可由他人代為轉錄,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7>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連署期滿)
8>連署有效票為登入次數 250 次以上。
9>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10>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1>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作者: Archangel585 (真‧大天使五八五)   2016-09-03 17:58:00
兔腳撲朔,雌兔眼迷離。兩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這反串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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