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今天接到台中市警察局"關切"的電話,似乎因為這篇文章被小老婆發到
他們的粉絲頁後,有許多民眾打電話去問該位承辦人,對方希望我可以先把
文章刪掉,等他們重新回覆我後再po上來。
然後也說並不是每個員警都了解重機停車的法規,可能某些從台北調到台中
的員警,因為台北重機停車措施已經很成熟所以比較了解,但對一些菜鳥員警
可能就會因為不了解而開錯單。
我的想法民眾之所以會問政府單位問題,就是因為我們對於法規有疑問,尤其
交通方面(萎大的蕉通部)又賦予地方交通局很大的權利(看看台南市交通局
對於某些機車路權的公文,上級單位都說有發出去且投書人還直接附上給
台南市交通局看,但回應沒收到就是沒收到,然後雙向單線快車道+一線機車優先道
就是要把快車道劃設禁行機車),但是政府單位回覆竟是如此草率,回覆之後發現
錯了才要民眾刪掉,當初發文是有點懷疑但也想說提醒一下車友在台中市可能會遇到這
種停車糾紛,當下收到台中市警察局的回覆我也轉給交通部要再三確認(不過交通部
還是轉回去給台中市警察局)。
各位覺得我該刪文嗎?
- 2016/10/12新增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回覆 -
陳先生您好:您於105年10月7日向交通部首長電子信箱反映內容,查處情形如下:
(一)您提及日前詢問黃牌(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大型重機車停車問題,
經本局回復應停放機車停車格一節,經查回復內容有誤,感謝您費心指正。
(二)前案回復內容係依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01214號函釋規定辦復,該函部
分內容已於102年12月10日另函公布停止適用在案。
(三)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業將原僅限汽缸總排放
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原則比照小型車,修正為汽缸總排氣量逾250
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行駛規定。
(四)依上揭黃牌大型重機車行駛路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規定,有關停車部分目前尚無明確
文字規範,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3項文字及圖例已將「小型車
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合併。
(五)「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
另交通部90年2月8日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迄今未修訂,依交通部102
年12月10日函釋說明,路外機車停車場之管理機關或其經營業者得在大型重型機車進出及
停放安全無虞之前提下規劃設置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並公告標示相關管理事項,上揭大
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具適法性。
(六)有關前投書局長信箱所附車號972-F**黃牌大型重機車疑似違規停車遭逕行舉發案,
請代轉車輛所有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經查
證停車路權合法者,撤銷原處分。
(七)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與支持,並祝行車平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啓
承辦機關附件:無附件
承辦機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