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zz (智識可食? 食之悉)》之銘言:
前文恕刪
: 看到沒? 國道是中央管的 而且根據底下92條
: 由交通部公告實行 所以根本合憲
你說交通部合憲,我卻看的一肚子火
條文雖然寫"得依交通部公告…"
但第92條第2項的真意是
原則→機車禁止上國道(第92條第2項本文)
例外→紅牌重機可上國道,路段、時段授權交通部決定(該項但書)
換言之,交通部依法就是要公告,沒有不公告的選項
因為不公告,等同禁止紅牌重機上國道,不符立法意旨
但交通部並不在乎立法意旨,牠只在乎社會觀感
交通部就是不想讓紅牌機車上國道
所以拒不公告,讓這項但書形同具文
也許你會問,為何立法院不直接訂成紅牌機車可上國道呢?
因為立法是訂定大方向,而涉及專業、細節部分,則交由行政機關執行
這樣的做法也比較符合立法尊重行政的精神
另外立法院當初也有考量到
重機上國道對國人的用路習慣影響很大
所以並未貿然全面開放,而是採取漸進式的立法
先授權交通部訂定時段、路段
(立法院當時有附帶決議,建議在國6、國8、國3新化以南試辦)
再根據試辦狀況,作為日後是否全面開放的參考
但現今交通部不但完全不理會立法院
還端出莫名的民調以及地方政府反對當理由
拒不公告至今近6年
我是不知道還有哪一條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能用民調、地方政府反對來拒不執行喔
(whizz 你既然知道國道是中央管的,那交通部為何還要問地方政府啊?)
若這邏輯能成立,賦稅徵收怎麼不用民調來決定啊
違規違法的處罰怎麼不用民調來決定啊
社會保險、各項年金怎麼不用民調來決定啊
政府所有的施政全部交由民調就好啦
還花大錢辦選舉選出代議士幹嘛
看到這裡,你還會覺得交通部合憲嗎?
: 好吧
: 我覺得要申請違憲根本是笑話一場 白牌要上殺小高速公路也是笑話一場
: 92條寫得清清楚楚
: 以上
: 誰贊成誰反對?
: p.s.
: 剛剛的motoGP 鈴粉的精神支柱 AI 29 奮力地守住了第十一名!!!!!!!!!!!!!!!!!!!!!
: 可喜可賀 可喜可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 第 92 條
: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
: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定之。
: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 院衛生署定之。
: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 ※ 引述《yhily (阿拉斯加的極光)》之銘言:
: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72679163150609&id=336144443470748
: : 希望能順利籌備經費、完成釋憲,這樣離上國道也不遠了,請各位幫幫忙吧。
: : 可以選擇不要上國道、但不能閹割交通工具該有的路權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