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pyknp ( )》之銘言:
: 附上事故圖
: http://imgur.com/4hZJCOV
: 初判表
: http://imgur.com/huVqBAp
: 我車上記錄器畫面
: https://youtu.be/nxy2ECIjryo
: https://youtu.be/9_Et1IK602w
發生車禍拖延至今也進入司法程序,8/30去了宜蘭的車禍鑑定委員會,
得到的結果如下圖
http://imgur.com/a/fLzWq
http://imgur.com/a/MXoLQ
被判定為"同為肇事原因"?我也是呵呵啦。
可從影片中看到我發現小客車到撞擊的時間不到1秒,我已經反應做煞車動作了,
可看出我重機車頭有下沉,卻還要被判定"未注意車前狀況"。
反倒是小客車在筆錄中自稱時速8公里,結果撞到我還能持續推撞至少7秒,
根本沒有要煞停的意識,這才是未注意吧...
鑑定委員硬是要把大型重機不能行駛慢車道納入肇事原因,
那假設我今天騎的是普通重機經過就不會發生車禍了嗎?
這是一種騎T2無肇責騎T3有肇責的概念嗎?
還是排氣量249cc不會發生車禍251cc就會發生車禍的概念?
總之分享給大家看看這可悲的結果囉。
後續我會提出覆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