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1119/735908/
新北市一名20歲馬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直行板橋區縣民大道時,從後方撞上同向一輛右
轉進巷子的休旅車,導致馬男全身多處受傷,事後怒告休旅車駕駛40歲陳男涉過失傷害。
但新北地檢署認定肇事主因是「機車路口超車」,二度將陳男不起訴。馬男家屬不滿聲請
再議遭駁回確定,出示後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指休旅車閃右方向燈後繼續直行400多公
尺才突然右轉,因此讓馬男認為可放心直行而撞上,質疑陳男應有過失。
新北地檢署表示,依據鑑定報告認為,休旅車依規定打方向燈,並在轉彎前先煞車減速,
未違規也沒過失,肇事因素為機車靠近路口時未減速而欲超車通過,因此認定休旅車駕駛
並無過失,不構成過失傷害。
刑事在判決上變異因素很多,很多時候還要考量主觀與客觀事實與檢察官自由心證;
而不是有類似案例就變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