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大大在說空污法第36條
有提到不得加裝「減效裝置」
查了一下什麼是減效裝置
按「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第二期排放管制標準申請審驗合格證明及新車抽驗作業
要點」的名詞解釋可以發現
減效裝置( Defeat device ):
設計用來偵測溫度、車輛速度、引擎轉速、 換擋齒輪、歧管真空、或其他任何參數、以
達到驅動、改變控制信號、延遲或還原排放控制設備之操作等元件, 凡該等原件在車輛
正常操作使用情況下合理的預期會減少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性,則稱之為減效裝置。
除非該等裝置是用來:
1.保護車輛以防止損壞或意外事故所必備。
2.在引擎啟動之後,該裝置不再操作。
所以應該是用來降低排放控制系統的東西
而不是用來降低排放的東西(觸媒)
以上是我的看法
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Ps:該驗車要點已廢止,但我想應該不影響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