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引述《kiki95 (kila95)》之銘言:
: 另外,建議原PO車位租約擬好,如果要打釋憲才有證據給大法官看。
根據多年前當主委經驗
1. 任何爭議查社區規約. 規約沒寫就是可以. 管委會的決議當放屁
當然~你聰明人家也不是笨蛋, 若是規約授權管委會訂立停車場管
理辦法, 那也是有效. 總之一切以規約為主.
2. 對停車場管理有意見, 就去當主委推動規約的修改
我當年就是這樣幹的, 所以, 平面停車位停重機, 沒問題.
(1+1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當初故意留下的模糊空間)
至於機械車位, 為了避免未來倒車賠償的問題, 沒開放
3. 挑戰規約的規定, 那要看運氣有沒有遇到比較自由心證的法官
不然~ 幾乎都是照規約判決. (當然~我指的是合法訂立修改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