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搜尋到對岸的文章,有關精神疾病等使用交通工具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
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癡呆以及影
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車主是在申請駕照後患病的,《規定》第七十七條也有明確規定:
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癡呆以及影
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
突然覺得對岸雖然為獨裁國家,但還是有些地方值得我們借鏡
台灣不時聽到癲癇患者,騎車駕車時病情發作,造成用路人傷亡等車禍
更有精神疾病患者,開車騎車尋找作案目標,鎖定目標後就撞人或是下車持凶器砍殺人
我個人認為,會造成無法操控車輛的疾病患者,在沒有痊癒之前,沒有資格取得駕照或駕
駛交通工具
而精神疾病、路怒症等等如果已經考取駕照,若經醫生證明有此種疾病,也應該定期回收
駕照才對
不知各位覺得如何呢?
更新:
因為elynn889網友到頂置留言板檢舉我
故我這邊問的清楚一點
請問各位除了上面的討論外
你們覺得精神疾病以及相關疾病患者
適合騎乘摩托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嗎?
我先說:我個人不是很贊同
因為摩托車需要非常大的肢體協調及專注力,如果常常分心或是無法準確控制手腳,將會
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不可不慎,我認為不能好好駕駛的人,就去當乘客就好,不要為了
一己之私,造成更多不幸。
但若經醫療用藥後已經穩定控制或完全復原,當然可以合法使用,這方面就要由專業醫師
認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