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apolo (trashbiker)》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33118
: 之前沸沸揚揚的事件,逆向撞死騎士竟然還有緩刑,緩刑結束就沒前科了,以後騎車在路
: 上更會感到心驚膽顫QQ
所以別只看媒體,媒體是屬於守門人角色
媒體說的內容一定都是經過挑選、審稿後的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1%2c%e5%af%a9%e4%ba%a4%e8%a8%b4%2c48%2c20220902%2c1
縮網址
https://reurl.cc/Dmjl4Q
法院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43號
檢方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798號起訴書
以下部分引用判決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伍曉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其前揭犯行前,即
向獲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之人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3775號卷第165頁),其於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嗣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竟因駕駛自用小客車逆向行駛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致被害人劉嘉豪因遭受
嚴重撞擊而於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並造成告訴人即被害人父親劉坤勇、被害人母親吳美
娥受有天人永隔、無法回復之傷害,實屬不該,應予非難,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非無悔意,然因與告訴人劉坤勇及被害人母親吳美娥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迄未能達
成和解,又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本
案之過失程度、情節,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已婚、無需扶養家人
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卷111年8月5日審判筆錄第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 陳秀慧
看了完整的判決書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可能有找律師問過之後該怎麼說,
檢察官才會聲請簡式審判+法官考量他無業、教育程度不高,所以才會判緩刑
首先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本刑)
再加上
被告伍曉萍自首,符合自首條件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及
依57條
法官可能看他無業、國中畢業教育智識程度,所以把這個作為科刑標準
另外查了被告的車籍資料,發現他在事故後3天的111年1月28日辦理補照,8月1日辦理報廢
照理說A1事故保險公司也不可能這麼快就理賠下來辦理報廢,至於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拿
來賠對方家屬還是直接脫產讓對方家屬拿到一張債權證明掛牆壁,這就要看對方心態了
https://imgur.com/mNwDvV0.jpg
但說實在話,社會上這種人很多,雙手一攤說沒錢賠你的更多
嘴上說無業,但更多的都是領現金的居多
所以車體險+駕駛人責任險非常重要,至少讓保險公司法務去找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