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版友好
這兩周除了上週六凌晨小車被開了3000元的噪音罰單外
今天又收到了大型重機的臨時檢驗單
檢驗項目是【加強排氣管及車身規格查核】
應是被人檢舉沒有防燙蓋
查了相關資料後,檢舉人通常用的檢舉引用的條例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排氣管項目其中一點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做為檢舉的依據
但!!!
在另一個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件十二、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文字太多我縮網址https://reurl.cc/d7jn6D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對於上述兩種條文
我有個疑問,我是全段鈦,用紅外線測溫器去量,溫度也沒超過
不裝防燙蓋去監理站驗,看了一些youtuber是可以依附件十二檢驗的過
但就算這次我不裝防燙蓋檢驗過了
下回在路上遇到檢舉人,又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檢舉我
我不就又要再去一次???
這兩個規則是衝突的!?
還是說行駛在道路上,依道交法為主,所以可以依法檢舉我
而在驗車時,可以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去解釋防燙蓋
如果是這樣,那就訂做一塊防燙蓋就好,省麻煩
花錢事小,但對於這些法令規則,卻是越來越反感
不能改車,但可以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