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尋找 #林肯大郡受害戶 林琪鋒、林麗華、謝博恭、孔達航、陳鳳珠、徐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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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邱晃泉律師)自1997年起受林琪鋒等248位林肯大郡受害戶委託處理相關法律務所,
並於1999年代理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建商林肯建設公司及建築師盧正堯等賠償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決受害戶部分勝訴,但都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現高院審理中,案號為106年重訴更四字第1號。
林琪鋒等二百多位受害戶,既然委託本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
則案件發回更審之訴訟代理,(除非當事人表示解除委任)當然仍屬委任範疇。
只是,實務上,法院要求須重新提出委任狀(起訴至今,已提出八次,從無疑義;
本次更四審,仍照往例提出)。高院更四審原先對二百多位原告寄送開庭通知;
有上述六位,無法成功送達。
被告盧正堯建築師委任的萬國法律事務所認為(依法院送達資料顯示)林琪鋒、林麗華
行方不明,謝博恭、孔達航、陳鳳珠、徐瑞娥則遷出國外,
因此質疑本律師對六位原告是否確有訴訟代理權。
因萬國如此質疑,法官要求本律師,就
該六位,須於2018年2月22日前另提出經公證的委任書。若無法提出,
法院可能認定本律師無訴訟代理權,而以該六人經公示送達後二次未到庭,
將其起訴視為撤回。
為維護該六位受害戶的訴訟權益,急須聯絡該六人辦理公證。
六位的基本資料如下: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分為一至五區,受害戶地址,均屬汐止市汐萬路2段228巷31弄。
(1) 林琪鋒:第四區87號4樓、1965年生、身分證P12……8、出生地雲林西螺。
(2) 林麗華:第五區39號2樓、1957年生、身分證F20……4、曾住台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
(3) 謝博恭:第四區107號1樓、1964年生、身分證A12……3、現居加拿大多倫多。
(4) 孔達航:第三區106號3樓、1963年生、身分證H12……1、出生地香港、
1984年似為中原大學田徑校隊。
(5) 陳鳳珠:第四區73號3樓、1968年生、身分證F22……1、出生地新加坡、
(依其名片)1997年時於「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
擔任「執行秘書」Executive Secretary、英文名Mindy H.C. Tan。
(6) 徐瑞娥:第二區90號1樓、1965年生、身分證J22……8、
出生地新竹縣、1997年時任職於光復南路的「台北市私立華視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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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晃泉律師
Kew & 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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