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小蝸牛服務隊組織章程 (民86年)

作者: fishcrazy (狂魚)   2010-07-21 04:54:14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小蝸牛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小蝸牛服務隊簡稱彰中小蝸
牛以下以本隊稱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民法第四十七條及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制定
第三條 本隊宗旨為
一、聚校友力量回饋母校服務學弟激發學弟潛能
二、結合社會團體服務地方社會造福鄉里
第四條 本隊隊址設立於彰化高中
第二章 隊員
第五條 隊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立彰化高級中學畢業
二、品學兼優經本隊甄選通過者
三、參加本隊隊員訓練且服務滿一梯以上者
第六條 隊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參加本隊主辦承辦或協辦之一切活動
二、可參與隊員大會並於會議期間享有平等而完整之發言權提案
權表決權及其它議事所必要之權利
第七條 隊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服從隊員大會之決議
二、寒暑假期間必須返校服務但有正當理由無法返校服務者不在
此限
三、誠實履行各項指定之工作
四、擔任本隊之幹部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擔任或經證明不適任者不
在此限
第八條 隊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隊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本隊情
節重大者得經隊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隊員大會
第九條 隊員大會為本隊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下列議案
1. 修改增列或刪除組織章程
2. 隊員除名
3. 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及行事曆
4. 隊員所提之其它議案
二、改選隊長
三、罷免隊長或幹部
四、監督行政部門之運作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得召開隊員大會
一、隊員大會每學年應至少由隊長召開一次
二、當該屆返校服務之隊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隊長因重
大決定須知曉隊員多數之意志時隊長應加開臨時隊員大會
三、前兩項隊員大會之開會通知行政組應於開會前二星期發出
第十二條 隊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該屆返校服務之隊員總人數五分之

第十三條 變更章程及隊員除名須經隊員大會中投票人數之三分之二
以上贊成使得通過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行政部門由隊長副隊長視需要設置各單位組織而成其一般
設置為行政組、進修組、美宣組、活動組、總務組
第十五條 隊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隊員
二、曾返校服務至少兩梯
三、現任隊長推薦或具該屆返校服務之隊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者
第十六條 隊長任期為一年由當選年隊員大會之隊長當選日起至翌年
隊員大會為止但視情況得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隊長之職掌為
一、隊長對外代表本隊
二、任命行政部門之幹部
三、領導行政部門推動隊務
四、公布並執行隊員大會之決議
五、須舉辦新任幹部訓練傳承之活動
六、執行其它本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八條 隊長不能視事時由副隊長代理其職至隊長任期結束正副隊
長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組組長代理至隊長任期結束副隊長
人數達二人以上時隊長應指定其代理順位
第十九條 隊長應於隊員大會中報告隊務發展狀況各行政部門幹部應
於每次隊員大會中列席備詢
第二十條 隊長與進修組組長應於每年暑假期間籌備辦理隊員訓練
第二十一條 隊長應每年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若無法履行本項義務時
視為不能視事處理方式依第十八條辦
第二十二條 隊長對隊員大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後一
個月內移請隊員大會覆議如經出席代表五分之三維持原
案隊長應接受決議或辭職隊長因右項原因辭職在新隊長
產生前其辭職不生效力聲明發布後一個月內舉行新隊長
選舉不受第十六條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隊長遭罷免處理方式同第二十二條
第五章 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隊之退休隊員為當然之顧問組成本隊之顧問團由卸任
隊長負責召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師長學生家長傑出校友及社會熱心人士得由隊長提
名經隊員大會同意後聘請為本隊之榮譽顧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本章程有疑慮得於隊員大會要求顧問團解釋或提出修
正章程案
第二十七條 本隊之議事規則採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則但其權利義務
之規定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至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四日第三次修正
作者: fishcrazy (狂魚)   2010-07-21 04:54:00
在我當版主的期間 居然忘了放這麼重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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