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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車禍撞人拒賠1萬還誣陷被害女 女計程車司機遭判賠15萬!
新聞內容: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真正因小失大!蘇姓女計程車司機先前與余女發生車禍,雙方
以40萬元和解,保險公司願意理賠39萬元,蘇女僅需負擔1萬元,沒想到蘇女連那1萬元也
不願出,竟向檢察官誣指余女偽造聲明書,余女被撞還無端被告,氣得去看精神科治療,
憤而提告對蘇女求償100萬元,新竹地院認為蘇女僅為脫免賠償余女1萬元的責任,竟濫用
國家機關發動偵查,耗費司法資源,判賠15萬元!
余女說,與66歲的蘇女先前因有車禍糾紛,蘇女因涉嫌過失傷害,經新竹地檢署起訴,她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2019年1月蘇女經保險公司協助下,跟她在新竹地院調解室內
,達成蘇女需賠償40萬元協議。蘇女明知已與保險公司約明由該公司理賠39萬元,剩餘1
萬元由蘇女自行負擔,事後卻又不願付那1萬元自負額,並於同日出具載有該約定的聲明
書,交由產險公司為憑。
事後蘇女竟於2019年5月17日親至新竹地檢署,向輪值內勤檢察官誣指她涉嫌偽造聲明書
,但她認為蘇女所為,已對其健康、名譽造成損害,憤而求償100萬元。
法官調查,蘇女意圖使余女吃上偽造文書等罪官司,誣指她偽造聲明書,讓余女遭司法機
關調查,足使見聞其事之人,誤認余女有假造聲明書謀奪蘇女財產之犯嫌,並讓余女尚須
多次往返新竹地檢署,加上慮及自身無端被告,陷於刑事訴追之危險,甚至還需到精神科
就診,蘇女行為侵害余女名譽及健康權,致余女受有精神上相當的痛苦,自得請求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
法官認為蘇女僅為脫免賠償余女1萬元之責任,竟濫用國家機關發動偵查,耗費司法資源
,非但未能使余女因車禍所受損害加以填補,又令其無端遭刑事訴追之可能,最後判賠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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