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賽] 2007 TPFL 競賽規則

作者: Lyzsyz (陞)   2007-10-16 13:02:27
這都有Mail給各隊幹部了,在這發文也順便給一些其他有興趣或觀望的球友們看看。
宗旨與賽制簡介
一、舉辦宗旨:為提昇臺北市足球運動水準,藉此提供臺北市社會乙組球隊一個機會,以
達到相互交流之目的,並期望未來能向上提昇,向下推廣。
二、參賽名額:本次聯賽開放參與名額以四隊為限。
三、競賽模式:採交叉循環對戰,雙循環制。
四、參賽資格:社會組(不得為現役國家隊或社會、大專甲組,或參與企業聯賽之球員,
名單以足協及大專聯賽為主。)
五、比賽日期:九月九日~十二月一日()
六、球賽制度:11人制
七、賽程事項:
1. 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公佈之足球比賽規則。
2. 各隊對戰時刻地點均以聯賽賽程為主。
3. 比賽時間:全程分為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以主審裁
判計時為準,不停錶計時至哨音結束。
4.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決為終使,如參賽
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本規程申訴程序向大會
提出。
5. 非經報名球員,不得參賽;參加比賽球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提交球員
名單及個人辨別證件,以接受資格審查。
6. 出賽選手須備妥身份証件以供查證,無法出示身份証明者,將保留其
球員參賽權直至出示身份證明。
7. 每場可替換球員(含守門)五名,已出場者不得再進場。
8. 參賽球員請自行向公私立醫院辦理身體檢查及意外傷害險,比賽期間
發生意外慨由各隊自行負責。
9. 凡參賽球員必須配帶護脛和長襪,不得攜帶眼鏡或戒指項鍊等易生危
險物品,以維安全。
10.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
場地及日期。
競賽罰則規範
1. 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公佈之足球比賽規則。
2.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判決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下屆比賽資格(該場
比賽以三比零判定輸球),並由本大會委員會議處。
3.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員情形,除立即停止該球員繼續比賽外,送本大
會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法辦。
4. 在比賽中如遇兩次(不同場亦同),被黃牌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在原排定之下一場比
賽時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再停賽一場。
5. 在比賽中被判罰出場之球員,在大會委員會議處之前應自動停賽,經判決後,始可
再出場比賽,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一場。
6. 凡正在被罰停賽之球隊或球員,不得報名參加。
7. 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本會球隊隊籍管理
辦法由本大會委員開會議處。
8.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9. 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該場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議處。
10. 比賽當日各隊服儀不整者(球衣褲不整、戴眼鏡、項鍊、戒指),不得上場比賽,直
至服儀合乎標準始可恢復資格。
11. 隊籍管理辦法:以上所有事項如有嚴重違紀事項且未按罰則遵循議處,經大會委員
審議後,開除該員參賽條件,該球隊隊籍資格列入審議評分,情節重大、造成本會
利益或他人生命財產損害者,移送法辦並予以民事賠償。
名次判定辦法
本次採累積分制度:
1. 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
2. 名次以各隊總積分判定之,積分最多者為聯賽優勝隊;
3. 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由以下順序判定名次:
甲、 以該循環賽中淨勝球差判別之;
乙、 以該循環賽總入球數多寡判別之;
丙、 以兩隊交戰紀錄判定之。
申訴辦法
本比賽除球員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於該
場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交由大會處理,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大會
處理模式採用會議制,由各隊所派之大會委員召開會議。
委員會成員
1. 本次大會主辦人共2員
2. 各隊領隊或代表共8員(各隊至少1員幹部)
委員會辦法
如遇以下情形,應成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1. 嚴重違紀事件
2. 球員身分問題
3. 比賽申訴事項
章程修改
本規程於此次試辦期間,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適時修正,呈報大會委員核定後公佈實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