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 94年訴字第628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外埔鄉○○段一二一地號土地上建物即
門牌號碼臺中縣外埔鄉○○村○○路155號之房屋全部遷讓交還
予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外埔鄉○○段一二一地號土地上建物即
門牌號碼臺中縣外埔鄉○○村○○路157號之房屋全部(含一層
樓廠房及二層樓住家各一間)遷讓交還予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外埔鄉○○段一二一地號土地上建物即
門牌號碼臺中縣外埔鄉○○村○○路161號之房屋全部遷讓交還
予反訴原告。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四、五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元或等值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
玖拾萬參仟陸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